(2016)遼0106刑初293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4-22)
(2016)遼0106刑初293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遼中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遼中縣朱家房鎮XXX。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曉春,系遼寧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及其辯護人劉曉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8時許,被告人肖某在沈陽市鐵西區北一西路附近,用事先私自配制的汽車鑰匙將被害人鄭某停放在此處的白色現代索納塔轎車盜走。后于2015年12月16日攜帶其偽造的假車輛手續在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花海路41號張士燈具城附近欲將上述車輛賣給其通過網上聯系的收車人未果。經鑒定,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幣115000元。涉案車輛已被公安機關追繳并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肖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鄭某陳述、物證照片、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車輛注冊登記信息及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銷售發票、沈陽市鐵西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視頻光碟、扣押、發還物品清單、情況說明、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肖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盜車輛已追繳并返還被害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忠勤
審 判 員 劉鐵軍
人民陪審員 羅 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葉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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