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24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4-18)
(2016)遼0106刑初324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大連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大連市西崗區;現住址,大連市甘井區。曾于2010年7月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3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抓獲,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吳陽,遼寧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辯護人吳陽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公安機關接到線索稱藏有毒品的快遞由廣東發往大連。2015年11月12日15時許,公安機關在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淋水街道高新園區小平島依海街某號樓下連豐藥店將來取快件的被告人唐某某抓獲,從其當場接收的快遞單號為1901261389224的郵包內收繳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袋。經檢驗,上述毒品共計凈重147克。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物證照片、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刑事判決書及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表、證明、提取經過及扣押物品清單、物流跟蹤信息查詢、銀行卡查詢明細、證人唐某一、趙某某、阮某證言、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播放卷內微信、QQ聊天記錄截圖、同步錄音錄像、情況說明、指定管轄決定書、被告人唐某某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均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如實供述可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2月11日止。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曉滿
審 判 員 黃雪梅
人民陪審員 李可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孫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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