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13刑初126號
——遼寧省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2016-4-29)
(2016)遼0113刑初126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沈陽市沈北新區虎石臺鎮(戶籍地黑龍江省克東縣潤津鄉)。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4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沈北新區看守所。
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北新區檢公訴刑訴(2016)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林麗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6年2月26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遼ANXXX6號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沈北新區虎石臺鎮建設南一路興盛街路口時,與同向行駛的于某駕駛的遼AHXXX7號黑色奔馳牌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無人受傷的后果。后劉某某因涉嫌酒后駕駛被查獲。經鑒定,在劉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06.1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沈北新區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無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賠償了于某及遼AHXXX7號黑色奔馳牌小型轎車車主徐某某修車費、拖車費、停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萬元,于某及徐某某諒解劉某某的過錯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協議書、諒解書、收條等書證;沈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乙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及繳納罰金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趙迎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嬌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