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81刑初309號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6-28)
(2016)遼0181刑初309號
公訴機關新民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關甲,曾用名關乙,男,滿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賭博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13日經新民市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并于當日由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6]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關甲犯賭博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洪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關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20日間,被告人關甲在新民市自己家中,組織彩民利用“六合彩”進行賭博活動,利用電話報號的形式坐莊收號、報號,涉案賭資達六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五、六千元。
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關甲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關甲在庭審時無異議亦無辯解。并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證人尹雪某某、宋某某、林某某、丁某某、宗某某、高某、李某甲、楊某某、李某乙的證言,被告人關某手機內圖片及六合彩料照片,被告人關甲的供述等證據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甲坐莊設賭漁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關甲犯賭博罪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積極繳納罰金,結合新民市司法局出具的對關清可適用非監禁刑的調查評估意見書,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關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景連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郭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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