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81刑初289號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6-6)
(2016)遼0181刑初289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6日經新民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并于當日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6)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何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5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黑色現代轎車行駛至新民市湖濱路被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民警將陳某某帶至新民市中醫院抽取靜脈血。經新民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測被告人陳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4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陳某某對上述事實,隨案移送證據均無異議,亦無辯解。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新檢公訴刑訴(2016)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陳某某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繳納罰金的法定、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郭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