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81刑初230號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5-27)
(2016)遼0181刑初230號
公訴機關新民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女,因涉嫌誣告陷害犯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字(2016)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誣告陷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洪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侯某報案稱在新民市民族街1號09莊園小區被劉某強奸,致使劉某被拘留并逮捕。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侯某到公安機關再次做筆錄,推翻之前的陳述,堅稱劉某沒有強奸自己。因被告人侯某誣告被劉某強奸一事,導致劉某被羈押。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侯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誣告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侯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亦無辯解,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侯某報案稱在新民市民族街1號09莊園小區被劉某強奸,致使劉某被拘留并逮捕。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侯某到公安機關再次做筆錄,推翻之前的陳述,堅稱劉某沒有強奸自己。因被告人侯某誣告被劉某強奸一事,導致劉某被羈押。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侯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詢問劉某,劉某對被告人侯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投案自首材料,戶口信息,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詢問筆錄,被告人侯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明。上述證據由公訴機關提供,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捏造被劉某強奸的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做虛假告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誣告陷害罪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侯某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并且被告人侯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劉某的諒解,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計興東
審 判 員 張紅明
人民陪審員 侯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郭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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