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81刑初330號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7-7)
(2016)遼0181刑初330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6年4月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同年7月5經新民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并于當日由新民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第一看守所。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6)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一案,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檢察員計興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6年3月3日8時22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兩盒玉溪香煙。
2、2016年3月7日8時16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兩盒硬玉溪香煙、兩盒紅河香煙。
3、2016年3月10日8時27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兩盒玉溪香煙、兩盒紅河香煙、一盒黃金葉香煙。
4、2016年3月12日8時21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兩盒玉溪香煙。
5、2016年3月14日8時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四盒玉溪香煙。
6、2016年3月15日8時16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兩盒玉溪香煙、一盒黃金葉香煙、兩盒紅河香煙。
7、2016年3月16日8時7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兩盒玉溪香煙、兩盒南京煊赫門香煙。
8、2016年3月18日8時14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三盒紅河香煙、一盒黃金葉香煙、兩盒白色七匹狼香煙、兩盒玉溪香煙。
9、2016年3月30日8時1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四盒紅河香煙。
10、2016年3月23日8時1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三盒紅河香煙、兩盒玉溪香煙、兩盒黃金葉香煙。
11、2016年3月31日8時19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兩盒玉溪香煙。
12、2016年4月2日8時19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四盒玉溪香煙、兩盒紅河香煙、四枚一元硬幣。
13、2016年4月3日14時5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毛毛水果超市盜竊兩盒玉溪香煙、三盒紅河香煙、兩盒黃金葉香煙。
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某盜竊的硬包玉溪香煙30盒、紅河小熊貓香煙21盒、黃金葉香煙8盒、南京煊赫門香煙2盒、七匹狼香煙2盒,鑒定總價為人民幣1035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受案件登記表,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被害人趙某的陳述,新民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李某某辨認現場的照片及辨認筆錄,部分被盜物品的照片,價格鑒定材料,被盜現場監控錄像光盤,戶口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兩個月以內盜竊毛毛水果超市達13次之多,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并主動繳納罰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王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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