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视频,国产黄大片在线观看,怡红院A∨人人爰人人爽,乱暴tubesex中国妞,大学生做爰全过程免费的视频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2016)遼0122刑初129號

    ——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6-6-13)



    (2016)遼0122刑初129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偉,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沈陽市遼中區,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沈陽市遼中區。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獲,同年1月6日被沈陽市公安局遼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遼中區看守所。

    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以遼中檢公訴刑訴〔2016〕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偉犯搶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田偉身著黑色帶帽棉服,頭戴紅色鴨舌帽,臉圍黑色方巾,來到遼中區茨榆坨鎮大蓮花村海萍副食商店,以買東西為由騙店主開門。進店后手持尖刀威脅被害人張某某、王某甲(張某某母親),搶走被害人張某某現金1100余元。

    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田偉持刀入戶搶劫的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偉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對被告人田偉進行處罰。

    被告人田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田偉經事先預謀,身著黑色帶帽棉服,頭戴紅色鴨舌帽,臉圍黑色方巾,來到遼中區茨榆坨鎮大蓮花村海萍副食商店,以買東西為由騙店主開門。進店后手持尖刀威脅被害人張某某、王某甲(張某某母親),搶走被害人張某某現金1100余元。

    案發后,被告人田偉的家屬全額向被害人退賠。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張某某陳述,我開的海萍副食商店位于遼中區茨榆坨鎮大蓮花村通往開發大道的道西,平時我和我媽就在這里吃、住、賣貨,這里是我們的家。2015年12月31日20時52分左右,我剛把我家商店的門反鎖,燈關了,就聽見有人來敲門,我問是誰,他說是附近開蛤蟆車的,剛走到這我就關燈了。當時我聽說他是附近開出租的,心里也沒有防備,要買東西我就開燈開門,這男的就進來了,進來之后這男的直接把一把長刀指向我,我就喊了幾聲,這男的就拿刀指著我讓我別喊,還說他要錢不要命。我當時把褲兜里的200元錢拿出來給他,又去柜臺準備拿錢給他,可是我心想柜臺也沒有多少錢,我就叫我媽把書里的錢給我拿過來,我就把錢都給那男的了,那男的拿錢之后說他是被逼無奈,我說都不容易,然后他又對我們說了一句不行出來,就是不許報警的意思,然后他就走了。這男的身高170cm左右,體形較瘦,上身穿著有帽子的棉服,還戴了一頂紅色鴨舌帽,還戴了一個黑口罩,下身穿的深色帶豎道的運動褲。我聽這人說話的聲音有點懷疑是總來我家買煙的一個人,他開著一輛藍色的蛤蟆車。

    2.被害人王某甲陳述,我女兒叫張某某,她在遼中區茨榆坨鎮大蓮花村去產業大道的道西開了一家海萍副食商店,平時我和我女兒在這里。2015年12月31日20時50分左右,我女兒張某某剛關好商店門,剛閉燈,就聽見外面有人敲門,那男的說他是開蛤蟆車的,我女兒就把門打開了,這個男的進屋后就用右手拿刀指著我女兒讓她不許喊,別出聲,他要錢不要命。我女兒當時從兜里拿出200元錢給了那個男的,之后我女兒讓我把書里的錢給她,她就把錢都給那個男的了。那男的說他也難活,還說不行出來,然后他就走了。

    3.證人王某乙證言,我和田多勇是夫妻。2015年10月份左右,田偉當時在跟車打稻子,給我家打稻子的時候,干活時的稻殼扎人。田偉當時跟我要的鴨舌帽,是紅色的,他就戴著干活用了,鴨舌帽就給田偉了。

    4.證人劉某某證言,我在茨榆坨鎮服裝雙利大廳經營日雜店。大約2015年12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3點半左右,當時我快要收攤了,有個男的開一個蛤蟆車到我家店,他當時就挑了一把刀,我是10元錢賣給他的,我還問他買刀干什么,他說割肉,他愛吃牛羊肉,然后這男的就上蛤蟆車走了。我賣的刀叫油鋼鋸條刀,刀一共長30厘米左右,刀背是鋸齒形狀的,刀背面涂的綠漆,綠漆占整個刀身的一半面積,這把刀是狼牙牌的,刀背綠漆中間位置有”狼牙”兩個字,”狼”和”牙”兩個字中間有個狼的圖案。

    5.證人張某某證言,我認識田偉,他和我都是茨榆坨鎮小蓮花村的。2016年1月初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田偉還了我100元錢,也就是還我錢之前的5、6天左右向我借的錢,是100元面值的。

    6.證人范某某證言,2016年1月2日13時左右,我、田偉、姚某在四方臺鎮我家中一起吃的飯。當時是中午,田偉上我家去了,他拉著我去商店買的酒和菜,是田偉花的錢,具體花多少我不知道,然后我們就到我家,田偉就給姚某打電話,后來姚某也來了,我們三個一起喝的酒。喝完酒之后,田偉說自己有個姨死了,要去看看,田偉就和姚某一起走了。

    7.證人王某甲證言,2016年1月2日20時之后,我、田偉、王某乙、孟某某、姚某五個人在四方臺鎮大樹燒烤店一起喝酒吃飯。當天我、王某乙、孟某某在四方臺上活,就是有死人的,我們吹鼓樂,田偉是到四方臺他親戚家奔喪,我具體沒記住是田偉的什么親戚。田偉找的我、王某乙、孟某某一起喝酒,田偉還帶了一個叫姚某的男的,我們五個人就在大樹燒烤吃飯,我當時喝多了,在燒烤店睡著了,后來他們喝完叫的我。這頓飯是田偉付的賬,具體花多少錢我不知道,但是我估計得花300多元錢。

    8.證人王某丙證言,我戶口叫王某丙,我平時都叫王某乙。2016年1月2日20時30分之后的事情,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田偉、孟某某、王某甲、姚某五個人在四方臺鎮大樹燒烤店吃飯喝酒。當天我、孟某某、王某甲在四方臺上活,田偉找的我們三個,田偉還帶來一個叫姚某的男的,我們五個人一起在大少燒烤吃的飯,當時王某甲還喝多睡著了,我們喝到凌晨。這頓飯是田偉付的賬,花多少錢我不知道,田偉也沒說。

    9.證人孟某某證言,2016年1月2日,我和王某乙、王某甲在四方臺上活,田偉找的我、王某乙、王某甲一起喝酒,田偉還帶了一個男的叫姚某,大約20時30分之后我們五個人在四方臺鎮大樹燒烤一起吃飯喝酒,王某甲當時喝多睡著了,我們幾個喝到凌晨,田偉自己出去算的賬,花多少錢田偉也沒說。

    10.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證人辨認被告人田偉及被告人田偉辨認作案地點、作案工具等的相關情況。

    11.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證明本案案發及被告人田偉到案的情況。

    12.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被告人田偉的自然情況。

    13.詢問筆錄及收條,證明被告人田偉家屬退賠被害人的相關情況。

    14.扣押物品清單及涉案財物交接憑證,證明本案中扣押財物及其保管的相關情況。

    15.被告人田偉供述,2015年12月31日20時40分左右,我開蛤蟆車到茨榆坨鎮大蓮花村原卓越浴池附近的路邊,之后我在車里換上了我之前準備的搶劫時用的有帽子的黑色棉襖,戴上了紅色鴨舌帽,這鴨舌帽是2015年秋天我二叔田多勇的妻子給我的,我還用深色方巾圍上臉,這么做的目的是把臉擋上,原來在海萍商店買過東西,怕她們認出我來。之后我就步行來到了海萍商店對面的廢棄廠房里,我看到商店還沒有關燈,我就想等燈關了之后再去搶錢,過了能有10多分鐘左右,商店的燈滅了,我就往商店走,當時我右手握著刀,走到商店門口我就伸左手去拽門,但是沒有拽開,屋里有人問我是誰,我說我是開蛤蟆車的,之后屋里的人就把門打開了,我進屋之后看到開門的是一個30多歲的女子,我右手拿著一把尖刀指著那女的說自己就是要搶點錢,不要她們命。當時那女的看到我就喊了兩聲,我就拿刀沖她比劃幾下,我說你別喊,我就搶點錢,這時從屋里出來一個老太太,那女的就對那老太太說我是搶劫的,說我手里有刀。之后那個女的和她媽說本里有錢,這個女的從自己的兜里掏出一點錢給我,那個老太太從屋里拿出一個本,從本里拿出錢遞給那個女的,之后那個女的把錢都給我了,我拿完錢就走了。我走回到自己停車的地方,在車里把搶劫時穿的棉襖都給換了,然后我就出去拉活了,后來我查了一下,我一共搶了1100元錢。我在茨榆坨市場里買了一把30多厘米的尖刀,刀背上有鋸齒,刀身是藍色的,刀把是木頭的,這把刀是我在2015年12月28日購買的。搶來的錢,1月1日中午我還王新達媳婦100元,1月2日我打電話聯系了四方臺的范某、健弟,我花了300多元買的菜和酒,之后去范某家里我們三個人喝的。當天19時30分左右,我在四方臺的老姨去世了,我花了100元買了兩個花圈送去了,健弟開車幫我送的,之后我找的王某甲、孟某某、健哥去四方臺大樹燒烤店喝酒,花了300多元,我還給趙某某匯了300元的高利貸利息,匯完錢之后我搶來的錢就都花完了。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證據確實、充分,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持刀入戶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偉犯搶劫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田偉當庭自愿認罪,且其家屬積極向被害人退賠,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及公民的人身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已扣除先期羈押1天)

    二、被扣押的尖刀一把、褲子一條,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段曉光

    審 判 員  黎旭陽

    人民陪審員  李玉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孫彥玲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gua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