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3刑初132號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2016-7-18)
(2016)遼0123刑初132號
公訴機關康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滿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康平縣。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康檢公訴刑訴(2016)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薛曉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19日19時35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無證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康平縣西關屯蒙古族滿族鄉西關屯村街內公路處時,由于操作不當,駛入左側撞上道路東側的石堆后,車輛側滑,造成胡某某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經鑒定,被告人胡某某的靜脈血中檢測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79.8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對上述事實、隨案移送證據均無異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無證駕駛機動車的從重情節;具有自愿認罪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范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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