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2刑初156號
——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6-5-13)
(2016)遼0122刑初156號
公訴機關遼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漢族,初中文化,司機,捕前住遼中區。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抓獲,同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遼中區看守所。
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以遼中檢公訴刑訴(2016)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代理檢察員朱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2月6日至2月18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遼中區肖寨門鎮老觀坨村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楊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王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愿認罪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已扣除先期羈押1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曉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郭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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