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遼中刑初字第264號
——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6-5-3)
(2015)遼中刑初字第264號
公訴機關遼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別名郭某乙,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遼寧省遼中縣,漢族,大專文化,原任遼中縣牛心坨鎮政府經管站負責人,戶籍地遼中縣,捕前住遼中縣。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揚,系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曉旭,系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中縣人民檢察院以遼中檢公訴刑訴(2015)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受賄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菲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辯護人馬揚、王曉旭到庭參加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以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回對本案的起訴。
本院認為,遼中縣人民檢察院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遼中縣人民檢察院撤回對本案的起訴。
審 判 長 段曉光
審 判 員 黎旭陽
人民陪審員 劉龍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郭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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