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3刑初89號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2016-6-7)
(2016)遼0123刑初89號
公訴機關康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康平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審。
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康檢公訴刑訴(2016)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盜竊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薛曉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16日9時許,被告人胡某某來到康平縣方家屯鎮鎮東村景會服裝鞋帽城內買衣服,胡某某趁當時也在店內買衣服的丁某某試衣服時,將其放在服裝店里面東側第一排服裝架子底下的褲子兜內的人民幣2015元偷走。案發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將贓款返還失主丁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對上述事實、隨案移送證據均無異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全部退贓,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盛紅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 李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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