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3刑初67號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2016-5-11)
(2016)遼0123刑初67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捕前住遼寧省康平縣。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經康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由康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康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方巖,遼寧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康檢公訴刑訴(2016)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康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薛曉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滕某某及其辯護人方巖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8時50分許,被告人滕某某超速駕駛遼AZZXXX號小型轎車沿203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康平縣電影院門前公路時,與在人行橫道上由東向西橫過公路行人馬某某相刮撞,造成馬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滕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馬某某無責任。案發后,被告人滕某某到公安機關自首;
被告人滕某某與車主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聞某某、聞某經濟損失133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聞某某、聞某經濟損失415838.3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滕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聞某某的證言,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電話查詢記錄,死亡醫學證明書,檢驗、鑒定結論告知書,尸體檢驗意見書,車輛司法鑒定檢驗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議及收條,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自首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滕某某超速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沒有避讓行人,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滕某某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予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判決如下:
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刑期從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盛紅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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