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4刑初248號
——遼寧省法庫縣人民法院(2016-8-15)
(2016)遼0124刑初248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法庫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現羈押于法庫縣看守所。
法庫縣人民檢察院以法檢訴字刑訴(2016)2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7月8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法庫縣法庫鎮興法路大東門交通崗附近公路時,因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法庫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沈陽某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王某某靜脈血中檢出酒精(乙醇),含量為362.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常住人口信息表、呼吸酒精檢測單、駕駛證信息查詢記錄、現場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王某甲證言,沈陽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王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毛玉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