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51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5-13)
(2016)遼0203刑初51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4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2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6)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德亮、張亞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2012年12月17日申領卡號為6229226075571102信用卡,授信額度10萬元,在大連市西崗區六感美空間等地套現,2014年8月13日最后一次還款4,890元,此后經多次催繳超三個月未歸還,截止2015年3月2日共欠本金66,158元。案發后,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歸還銀行本金、利息、滯納金共計114,000元。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牛某某系口頭傳喚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牛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在興業銀行大連分行申領了一張卡號為6229226075571102的信用卡,開卡后在大連市西崗區六感美空間等地多次使用,于2014年8月13日最后一次還款后,經銀行多次催繳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截止2015年3月2日共欠本金人民幣66158元。案發后,全部贓款已返還。
2015年3月13日,經公安機關傳喚,被告人牛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身份證明,報案材料,信用卡申領材料,信用卡賬戶明細,催收記錄,還款證明,證人李某的證言筆錄,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產所有權,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全部贓款已返還,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 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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