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63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5-5)
(2016)遼0203刑初63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女,1955年5月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冬煊,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6)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袁欣、代理檢察員王麗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趙冬煊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23時許,在大連市西崗區康莊街1號大力惠吉老人院二部的308房間,張某某(另案處理)因瑣事持菜刀將王某某、佡某殺害后逃跑。2015年3月24日9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發現其負責的大力惠吉老人院發生命案后,私自安排殯葬服務人員給死者穿壽衣,欲予以火化,并對佡某親屬謊稱警察來了又離開了,對如何處置尸體與佡某親屬發生沖突,佡某親屬報案。
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協助偵查機關將張某某抓獲。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幫助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侵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系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公訴機關為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根據本案事實,被告人不存在故意包庇罪犯、毀滅證據的主觀故意。二、從本案犯罪構成上看,被告人劉某某在當時并不知道什么人實施了犯罪,因此也不構成犯罪。三、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情節嚴重。四、從被告人劉某某協助偵查機關抓獲張某某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沒有幫助毀滅證據的主觀故意。五、本案的結果客觀上存在被告人劉某某破壞犯罪現場,移動尸體等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但其行為明顯是比較輕微,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沒有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劉某某沒有前科劣跡,一貫變現良好,做過許多慈善事業,因為對法律的惘然無知觸犯法律,有重大立功情節。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劉某某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23時許,在大連市西崗區康莊街1號大連西崗大力惠吉老人院二部的308房間,張某某(另案處理)因瑣事持菜刀將王某某、佡某殺害后逃跑。2015年3月24日9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發現其負責的大連西崗大力惠吉老人院發生命案后,私自安排殯葬服務人員給死者穿壽衣,欲予以火化,并對佡某親屬謊稱警察來了又離開了,對如何處置尸體與佡某親屬發生沖突,佡某親屬報案。
另查,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協助偵查機關將張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有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情況說明,現場照片,證人張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張某某、寧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許某、汪某某證言筆錄,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幫助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不存在犯罪的主觀故意及其行為不構成情節嚴重的辯護意見,因公訴機關提舉的證據已經開庭舉證、質證,并經合議庭認證,足以認定被告人犯幫助毀滅證據罪的事實,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能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重大立功,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其他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安德憲
審 判 員 林文濤
人民陪審員 任 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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