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1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4-26)
(2016)遼0203刑初1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班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抓獲,于2015年9月3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經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5年11月6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5)3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景鋒、代理檢察員劉詩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19時30分許,在大連市西崗區勝利路98號中建八局宿舍,被告人班某某因瑣事召集高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幫其打仗,高某某在打仗過程中用木方將被害人崔某某頭部打傷。經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鑒定人崔某某頭部損傷符合鈍器作用所致,其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二級。
被告人班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在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被公安機關抓獲。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9日19時30分許,在大連市西崗區勝利路98號中建八局宿舍內,被告人班某某因瑣事與崔某某劉志力等人發生爭執,遂召集高某某(已判決)等人到場與崔某某等人斗毆。在斗毆過程中,高某某持木方將被害人崔某某頭部打傷,致其額骨骨折,經鑒定屬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身份證明,辨認筆錄及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人崔某某、吳某、劉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筆錄,被害人崔某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班朝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鐵錚
代理審判員 張 烈
人民陪審員 任 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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