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60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4-26)
(2016)遼0203刑初60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7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6)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詩文、夏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進入大連市西崗區石道街小學全國成人自考點的考試區域內,被執勤民警王某某要求離開后,再次返回該考點的警務室,與負責維護考場秩序的民警王某某發生爭執,將該民警推倒在地兩次,其行為妨害了民警正常執行公務。經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害人王某某右踝部、右肘部損傷符合外力作用所致,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劉某的親屬與民警王某某就民事賠償部分自愿達成協議,被告人劉某一次性賠償王某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50000元,于協議當日給付。王某某對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情況說明,犯罪現場照片,人身安全檢查筆錄,病志材料,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賠償協議,收條,證人張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證言筆錄,民警王某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賠償他人全部經濟損失,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安德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于巍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