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92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4-13)
(2015)西刑初字第392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9月27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取保候審,于2015年9月27日被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取保候審。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5)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玉、張亞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國銀行申領卡號為6227609955572419的信用卡一張,并在大連市西崗區等地進行透支消費。該卡最后一次還款日期為2013年7月6日,發卡銀行于2013年9月5日進行第二次催收,截止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該卡惡意透支人民幣本金共計20790.16元,且經發卡銀行兩次以上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欠款。案發后,已償還全部所欠本金。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為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國銀行申領卡號為6227609955572419的信用卡一張,并在大連市西崗區等地進行透支消費。該卡最后一次還款日期為2013年7月6日,發卡銀行于2013年9月5日進行第二次催收,截止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該卡惡意透支人民幣本金共計20790.16元,且經發卡銀行兩次以上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欠款。案發后,已償還全部所欠本金。
上述事實,有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扣押物品清單,銀行存款回單,銀行開戶材料,消費還款明細,催收記錄,證人王某某證言筆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物所有權及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贓款全部追回并返還,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安德憲
審 判 員 林文濤
人民陪審員 任 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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