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第259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7-18)
(2016)遼0204刑初第259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區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婷婷,被告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8月2日0時許,在本市沙河口區萬歲街名都KTV門前,因瑣事與出租車司機丁某某發生爭執,被告人杜某用拳頭將被害人丁某某左眼打傷,致丁某某左眼眶內壁骨折,眼球內陷0.2厘米,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案發后,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12月8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杜某賠償被害人丁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73000元,取得被害人丁某某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丁某某的陳述、證人韓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證言、刑事技術鑒定書、被害人傷情照片、醫療病志、賠償協議、諒解書、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杜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杜某的行為視為自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孫錫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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