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246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7-18)
(2016)遼0204刑初246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住大連市甘井子區。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汪輝、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15年12月3日、12月7日20時許,在大連市沙河口區華北路360號春柳機電市場院內,因瑣事將被害人張某某停放于此的車牌號為遼BD2Q66“雪佛蘭”牌轎車劃壞,經鑒定該轎車被損壞價值人民幣8167元。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200元,并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價格鑒定意見書、物證照片、收條、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及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侵犯了公民財產所有權,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張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張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代理審判員 姜 超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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