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第226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7-14)
(2016)遼0204刑初第226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住大連市甘井子區。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顏寧,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13時30分許,在本市沙河口區皮膚病醫院停車場,因停車問題與張國成發生爭執并廝打,被告人劉某某用拳頭將張國成右眼部打傷,致被害人張國成右眼損傷造成眼眶下壁骨折,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證人錢某某的證言、刑事技術鑒定書、辨認筆錄、視頻材料、賠償協議、諒解書、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代理審判員 孫錫河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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