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262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7-14)
(2016)遼0204刑初262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1987年9月24日因販賣淫穢物品、傳播淫穢錄像被大連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三年;2016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罰款人民幣500元。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次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寧、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20時許,在大連市沙河口區華順街5號4-2家中,容留張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9時許至14時許,在上述地址,分別容留馬某、于某、張某某、宋某某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從其住處搜繳白色晶體2包,經大連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包白色晶體共重1.8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馬某、張某某、于某等人的證言、指認現場照片、理化檢驗鑒定報告、尿液現場檢測報告、訊問被告人視頻、扣押和罰沒清單、勞動教養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及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非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張某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繳納罰金,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姜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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