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242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7-5)
(2016)遼0204刑初242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住遼寧省普蘭店市。因涉嫌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6月28日經本院決定,并于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藥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顏寧、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市沙河口區華北路329號其經營的性用品店內,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向劉剛銷售“日本藤素”2片、“CROWN3000”2片,上述物品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嗣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劉某某開設的上述商店內,查獲“VIAGRA”1瓶、“特效偉哥”2瓶、“日本藤素”1瓶、“CROWN3000”1瓶,經大連市藥品檢驗所鑒定,查獲的“VIAGRA”中檢測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檢驗報告書、照片、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權利,構成銷售假藥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繳納罰金,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吳紅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姜正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