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99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6-28)
(2016)遼0204刑初199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住吉林省東豐縣。因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經大連市公安局高新園區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冰凌、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于2015年9月至11月間,在大連市沙河口區春一街75號,使用其蘋果6型手機,以微信賬號“1396644878”在微信群中傳播視頻文件,經大連市公安局鑒定,視頻文件中有109個為淫穢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孫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蘋果6型手機1部、扣押清單、遠程勘驗工作記錄、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視頻目錄、情況說明、視聽資料、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計算機網絡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破壞了社會道德風尚和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陳某某應予刑罰處罰;其供犯罪所用的手機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陳某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罪所用的蘋果6型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文龍
代理審判員 于 秀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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