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209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6-27)
(2016)遼0204刑初209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住遼寧省普蘭店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經該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4月21日經該分局決定被監視居住。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0時許,在大連市沙河口區永勝巷“熱帶雨林KTV”附近,因瑣事與王某某等人發生矛盾并廝打,被告人高某某持鎬把將王某某左手打傷致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高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7萬元,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人孫某某、王某等人的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視聽資料、情況說明、收條、諒解書、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對方的諒解,以上情節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鑒于被告人高某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文龍
代理審判員 于 秀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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