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57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23)
(2016)遼0204刑初157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住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佳雯、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沙河口區長生街58號宏泰配件商店門前,因拿錯貨物與鄒某某發生爭執,被告人宋某某用拳頭擊打鄒某某面部,致被害人鄒某某雙側鼻骨骨折,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賠償被害人鄒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萬元,并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鄒某某的陳述、證人傅某某、劉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戶籍證明、和解協議書、收條、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刑罰處罰。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諒解,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鑒于被告人宋某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鄭文龍
審 判 員 常忠文
人民陪審員 扈云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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