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31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4-21)
(2016)遼0204刑初131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住黑龍江省巴彥縣。2016年1月28日經大連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6年4月14日經本院決定并于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周育、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11時許,在本市沙河口區熟食品交易中心菜市場,趁盧某某不備之際,扒竊被害人盧某某布袋內錢包1個,價值人民幣5元,內有人民幣12元。
案發后,贓款、贓物被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盧某某的陳述、贓物照片、扣押、返還物品清單、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公民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財產所有權,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李某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孫錫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萬 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