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25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4-21)
(2016)遼0204刑初125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住遼寧省瓦房店市。2004年4月27日因盜竊經大連市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被勞動教養一年。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次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汪輝、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11時30分許,在大連市沙河口區福佳新天地商城地下一層沃爾瑪超市內,趁谷某某不備,盜竊被害人谷某某放在超市購物車內女士包1個,內有人民幣2000元,蘋果5型手機1部,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550元。
被告人趙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15時40分許,在大連市沙河口區西安路錦輝商城家樂福超市內,趁張某某不備,盜竊被害人張某某放在購物車內女士包1個,內有人民幣800元,三星牌I9152P型手機1部,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50元。
被告人趙某某共盜竊作案2起,竊得贓款、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4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谷某某、張某某的陳述、指認現場照片、價格鑒定意見書、勞動教養決定書、情況說明、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財產所有權,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趙某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還贓款,繳納罰金,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姜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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