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刑初115號
——黑龍江省勃利縣人民法院(2017-11-16)
(2017)黑0921刑初115號
公訴機關勃利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29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勃利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勃利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10月26日被勃利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勃利縣人民檢察院以黑勃檢訴刑訴〔2017〕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勃利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海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9月29日12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駕駛四輪拖拉機,在黑龍江省勃利縣林業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碾子河村南側路段時,與相對方向由被害人李某家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及李某家身體相撞,造成李某家當場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徐某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家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被告人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到案經過、勃利縣公安局現場檢測報告書、稱重單、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行駛車速檢驗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鑒定意見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血液中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勃利縣公安局刑事和解協議書、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等,證人侯某某、李某、衛某某、王某某、董某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面圖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繼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且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被告人徐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考慮到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案發后能夠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又系初犯,且無前科、劣跡,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陳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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