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刑初181號
——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法院(2017-11-13)
(2017)黑1281刑初181號
公訴機關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盧某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安達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個體職業,政治面貌群眾,捕前住安達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行政拘留十五日,3月24日轉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安達市人民檢察院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次日被安達市公安局取保候審,11月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安檢訴刑訴[2017]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新芳、被告人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晚上9點鐘左右,被告人盧某某發現妻子孫某某與王某某在微信上聊天,遂與王某某發生口角,兩人在電話中相互謾罵,王某某聲稱領人去找盧某某,盧某某到廚房拿一把菜刀。到門口看見一輛白色桑塔納轎車。王某某和竇某某手持鎬把從車上下來。被告人盧某某手持菜刀奔著王某某和竇某某跑去,王某某和竇某某繞著車跑了。被告人盧某某用菜刀砍白色桑塔納轎車前風檔,坐在駕駛位置上的楊某某爬到副駕駛開門下車逃跑,盧某某開車追趕三人,王某某等人躲在綠化帶中。楊某某拿手機報警。被告人盧某某開車追至一樓區內,站在車棚上大喊王某某出來,沒有回應,就用手中的菜刀砍車的大燈及車窗玻璃,之后被告人盧某某將車開走,繼續砸車后回到家中。偵查人員在被告人盧某某家中,將其抓獲。2017年3月24日,經安達市價格鑒定中心對被毀壞的白色桑塔納轎車配件鑒定,鑒定價格人民幣16246.00元。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盧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楊某2人民幣50000.00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被告人盧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未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8日晚上9點鐘左右,被告人盧某某發現妻子孫某某與王某某在微信上聊天,便與王某某在電話中相互謾罵,王某某聲稱領人去找盧某某,盧某某到廚房拿一把菜刀。在其家門口看見王某某和竇某某手持鎬把從一輛白色桑塔納轎車上下來。被告人盧某某手持菜刀追攆王某某和竇某某,并用菜刀砍白色桑塔納轎車前風檔,車內楊某某跑下車,盧某某開車追攆三人,王某某等人躲在綠化帶中。楊某某報警。被告人盧某某駕車至一樓區內,站在車棚上用菜刀砍車的大燈及車窗玻璃,駕車離開后,繼續砸車。經鑒定,被毀壞的桑塔納轎車配件及維修工時費價值人民幣16246.00元。涉案白色桑塔納轎車是范某某從大同區航程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承租,此車輛的所有人為楊某2。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盧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楊某2人民幣500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的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證人楊某某、竇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孫某某、楊某2、范某某的證言,安達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盧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說明、指認現場照片、被砸毀車輛照片、現場勘驗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楊某2車輛行駛證、汽車租賃合同、交車單、被告人盧某某家屬賠償范某某、楊某2的賠償協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為泄憤而故意砸毀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盧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認罪態度較好,且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盧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閆 明
審 判 員 洪克濤
人民陪審員 周斌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萍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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