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551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8-19)
(2016)黑刑更551號
罪犯XXX,男,漢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集賢縣,初中文化。現在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服刑。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雙刑初字第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X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德君、裴桂芬經濟損失人民幣337871元。高德君、裴桂芬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黑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XXX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黑刑執字第93號刑事裁定,將XXX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執行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減刑建議書,經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于2016年8月2日報送本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本院依法對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報請的減刑建議書予以公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以罪犯XXX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理由,建議將罪犯XXX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罪犯XXX在刑罰執行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維護勞動、學習、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夠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學習態度端正,學習成績合格;能積極參加勞動,服從分配,認真完成勞動任務。罪犯XXX改造考核成績符合報請減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減刑建議書期間,未收到不同意見。
上述事實,有原審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制作的《提請減刑建議》、《罪犯計分考核情況綜合表》、《罪犯”三課”成績單》、2013年度—2015年度《罪犯年終評審鑒定表》、《罪犯減刑征求檢察機關意見書》、《罪犯計分考核通知單》及《罪犯入監登記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XXX自入監以來,能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以減刑。綜合其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改造表現等減刑情節,對其減刑應予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XXX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36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姜春艷
審 判 員 梁洪濤
代理審判員 郭延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于凌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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