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ren)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第三人×××……(寫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概述異議內容和理由)。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異議成立的,寫明:)×××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異議不成立的,寫明:)
駁回×××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元,由被告……負擔(寫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負擔金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ben)樣式根據《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國民(min)事訴訟法(fa)》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制定(ding)(ding),供第一審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對當事人(ren)提出(chu)的管轄權異議,裁定(ding)(ding)移送(song)管轄或者駁回異議用(yong)。
2.案號類型代字為“民初”。
3.當(dang)事人(ren)提(ti)(ti)出案件(jian)管(guan)轄權異(yi)(yi)(yi)(yi)議(yi),異(yi)(yi)(yi)(yi)議(yi)不成立的,由提(ti)(ti)出異(yi)(yi)(yi)(yi)議(yi)的當(dang)事人(ren)交(jiao)納(na)案件(jian)受理費(fei);異(yi)(yi)(yi)(yi)議(yi)成立的,當(dang)事人(ren)均不交(jiao)納(na)案件(jian)受理費(fei)。
4.當事人(ren)在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領域內(nei)沒有(you)住所的(de),尾部上(shang)訴期改為三十日。
5.適(shi)用普通(tong)程序的(de),落款中的(de)“審判(pan)員(yuan)”可以為“代理審判(pan)員(yuan)”或者“人民陪審員(yuan)”。
6.適用簡易程(cheng)序的(de),落款中(zhong)的(de)署(shu)名為“審判員”或(huo)者“代(dai)理(li)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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