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hao)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ren)和其他訴(su)訟參加人(ren)的姓名(ming)或者名(ming)稱等(deng)基(ji)本信息(xi))
原告×××與被(bei)告×××……(寫明(ming)案由)一案(an),本院于(yu)××××年××月××日立案(an)。
×××訴稱(cheng),……(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在提(ti)交答(da)辯狀期間,對管轄(xia)權提(ti)出(chu)異議認(ren)為,……(概述異議內容和理由)。
本院經(jing)審查(cha)認為(wei),……(寫明(ming)異議(yi)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和理(li)由(you))。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異(yi)議(yi)成立的(de),寫明:)×××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cheng)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異(yi)議(yi)不成立的,寫(xie)明(ming):)
駁回×××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shou)理(li)費……元,由被告(gao)……負擔(dan)(寫明(ming)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負擔金額)。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min)共和(he)國民(min)事(shi)訴訟法(fa)》第(di)一百二十(shi)七(qi)條第(di)一款以及《最(zui)高人民(min)法(fa)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min)共和(he)國民(min)事(shi)訴訟法(fa)〉的解釋(shi)》第(di)二百七(qi)十(shi)八條制(zhi)定(ding),供(gong)第(di)一審(shen)人民(min)法(fa)院受(shou)理小額訴訟案件后,對當事(shi)人提出的管轄(xia)權異議,裁定(ding)移送(song)管轄(xia)或者(zhe)駁回異議用。
2.案號(hao)類(lei)型代(dai)字(zi)為“民初”。
3.當事人提(ti)出案(an)件管轄權(quan)異(yi)議,異(yi)議不(bu)成立的,由提(ti)出異(yi)議的當事人交(jiao)納案(an)件受理費;異(yi)議成立的,當事人均不(bu)交(jiao)納案(an)件受理費。
4.本裁(cai)定一經作出即生效(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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