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chu)……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he)其他訴(su)訟參加人的姓名(ming)或者名(ming)稱等(deng)基本信(xin)息)
原告×××與(yu)被告×××……(寫明案由)一(yi)案(an),本院(yuan)于××××年××月××日立案(an)。
×××訴稱(cheng),……(概述(shu)原告的訴訟請(qing)求(qiu)、事實和理(li)由)。
×××在提交(jiao)答辯狀期(qi)間(jian)未對管轄權提出(chu)異議/未應(ying)訴(su)答辯。
本院(yuan)經審查(cha)認為,……(寫明移送的(de)事實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樣式根(gen)據《中華人民(min)(min)共和國(guo)民(min)(min)事訴訟法(fa)》第(di)三十六條(tiao)以及《最高人民(min)(min)法(fa)院(yuan)關于適用(yong)〈中華人民(min)(min)共和國(guo)民(min)(min)事訴訟法(fa)〉的(de)(de)(de)解(jie)釋》第(di)三十五(wu)條(tiao)、第(di)二百一(yi)(yi)十一(yi)(yi)條(tiao)制定(ding),供第(di)一(yi)(yi)審人民(min)(min)法(fa)院(yuan)發現(xian)受(shou)理(li)的(de)(de)(de)案件不屬于本院(yuan)管轄的(de)(de)(de),依(yi)職權(quan)裁定(ding)移送有管轄權(quan)的(de)(de)(de)人民(min)(min)法(fa)院(yuan)用(yong)。
2.案號(hao)類型代(dai)字為(wei)“民初”。
3.當事人在(zai)答(da)辯期間屆(jie)滿后未應訴答(da)辯,人民法院(yuan)在(zai)一審(shen)開(kai)庭前(qian)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時援(yuan)引《最高人民法院(yuan)關于適用(yong)〈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di)三十(shi)五條。
4.本裁(cai)定(ding)一經(jing)作出(chu)即生效(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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