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轄……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ming)當事人(ren)和其(qi)他(ta)訴(su)訟參加人(ren)的姓名或(huo)者名稱(cheng)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人民(min)法院于××××年××月××日立(li)案。
×××訴(su)稱,……(概(gai)述原(yuan)告(gao)的訴(su)訟請(qing)求、事實和理由)。
本(ben)院認為(wei),……(寫明提級管轄的理(li)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ben)樣(yang)式根據《中(zhong)華人(ren)民(min)(min)共和國民(min)(min)事訴(su)訟法》第(di)三(san)十(shi)八條第(di)一(yi)款(kuan)制定,供上(shang)級人(ren)民(min)(min)法院對下級人(ren)民(min)(min)法院管轄的第(di)一(yi)審民(min)(min)事案件,裁定由本(ben)院審理用。
2.案號類型代字為“民轄”。
3.本裁(cai)定一(yi)經作(zuo)出即(ji)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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