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轄……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shang)寫明當(dang)事(shi)人和其他訴訟(song)參加人的姓(xing)名(ming)或者名(ming)稱等基(ji)本(ben)信息)
原告×××與被(bei)告×××(寫(xie)明案(an)由)一(yi)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li)案。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li)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寫明報請提級(ji)管轄的理由(you))。
本院認為,……(寫(xie)明(ming)對下級(ji)法(fa)院報請提級(ji)管轄的(de)事實與理(li)由的(de)分析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ben)樣式根據《中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國民(min)事訴訟法》第三(san)十八(ba)條第二款制定,供上級人民(min)法院對(dui)下級人民(min)法院報請(qing)管轄的(de)第一審民(min)事案件(jian),裁定由本(ben)院審理(li)用(yong)。
2.案號類(lei)型代(dai)字(zi)為“民轄”。
3.本裁定一(yi)經作出(chu)即生效。
4.上級(ji)人(ren)民(min)法院不(bu)同意提(ti)級(ji)管(guan)轄的,不(bu)作裁(cai)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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