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轄(xia)……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shi)人和其(qi)他(ta)訴(su)訟參加人的姓名(ming)或者(zhe)名(ming)稱等基本(ben)信(xin)息(xi))
原告×××與被告×××……(寫明(ming)案由)一案,××××人民法(fa)院(yuan)于××××年××月××日立(li)案。
×××訴稱,……(概述原告(gao)的(de)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fa)院(yuan)經審查認為,因……(寫明報請指定(ding)管轄的理由),不能行使管轄(xia)權(quan)。
本(ben)院認為,……(寫明對(dui)下級法院報(bao)請指定管轄的事實與理(li)由的分析意(yi)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樣式根(gen)據《中(zhong)華人民(min)(min)共和國民(min)(min)事(shi)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制定(ding),供上級人民(min)(min)法院(yuan)對有管轄(xia)(xia)(xia)權的下級人民(min)(min)法院(yuan)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xia)(xia)(xia)權而報請(qing)指定(ding)管轄(xia)(xia)(xia),裁定(ding)指定(ding)管轄(xia)(xia)(xia)用。
2.案號(hao)類型(xing)代字為(wei)“民(min)轄”。
3.本裁定一(yi)經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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