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示范文本——行政復(fu)議不予受理決(jue)定書(shu)
國食(shi)藥監復不(bu)受(shou)字(zi)〔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lian)系地址)
法(fa)人或者(zhe)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lian)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huo)者主要負(fu)責人(姓名) 職(zhi)務
被申請人:(名稱)
住(zhu)所(聯系(xi)地址)
法定(ding)代表(biao)人(ren)或者(zhe)主(zhu)要(yao)負責人(ren)(姓名) 職務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fu)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不予受理的事實和理由) 。
根據(ju)《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行政(zheng)復議法》第 條、第十(shi)七條的(de)規定(ding),決定(ding)不予受理(li)。
年 月 日
(國(guo)家(jia)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管(guan)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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