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示范文本——
停止執行具體(ti)行政行為通知書
國食藥監復(fu)停字(zi)〔 〕 號
(被申請人) :
(申請(qing)人) 對(dui)你機關(具體行政行為) 不(bu)服提出的行政復議(yi)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經(jing)審查,本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de)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國行政(zheng)復議(yi)法》第二十(shi)一條(tiao)的(de)規定(ding),決定(ding)自 年
月 日起至作出行(xing)政復(fu)議決定之日,停止該具(ju)體行(xing)政行(xing)為的執行(xing)。
特此通知。
年(nian) 月 日(ri)
(國家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局印章)
抄送(song):申(shen)請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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