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字〔201 〕第(di) 號(hao)
申請人(ren) (姓名或(huo)名稱(cheng)) 電話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法人、其(qi)他(ta)組織地址)
申請回避的人(ren)員 (執法人(ren)員或聽(ting)證主持人(ren)、聽(ting)證員、記錄員姓名)
你(ni)(單位)于 年 月(yue) 日(ri)以 為由,提(ti)出要求辦(ban)理 (案(an)件名稱) 一案的 (申(shen)請(qing)回(hui)避的人員) 回(hui)避的申(shen)請。經審(shen)查,不符合《旅游行(xing)政處(chu)罰辦法》第二十五(wu)條規定的情形,決定駁回(hui)你(單位)的回(hui)避申(shen)請。
旅游主管部門(公(gong)章)
年 月 日(ri)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留(liu)存,一份交回避(bi)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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