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4-7-30 18:30:13 司法部網站
司法部關(guan)于《國務院關(guan)于涉(she)外(wai)知(zhi)識(shi)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zhi)
為加強知識產(chan)權(quan)(quan)保護,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國(guo)公(gong)民、組(zu)織依法(fa)處理涉外(wai)知識產(chan)權(quan)(quan)糾(jiu)(jiu)紛,維(wei)護我國(guo)公(gong)民、組(zu)織的(de)合(he)法(fa)權(quan)(quan)益,促進高(gao)水(shui)平對(dui)外(wai)開(kai)放,推動經(jing)濟高(gao)質量發展(zhan),司法(fa)部(bu)會(hui)同有(you)關方面起草了(le)《國(guo)務院關于(yu)涉外(wai)知識產(chan)權(quan)(quan)糾(jiu)(jiu)紛處理的(de)規定(公(gong)開(kai)征求意(yi)見稿)》,現向社(she)會(hui)公(gong)開(kai)征求意(yi)見。公(gong)眾可通過以下(xia)途(tu)徑(jing)和方式提出意(yi)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zheng)集”欄目提(ti)出意見。
2.郵件發送至:jkzc@moj.gov.cn,郵(you)件(jian)主題請注(zhu)明“《國務(wu)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jian)稿)》意見(jian)”字樣。
3.信函寄(ji)至:北京市(shi)朝陽(yang)區朝陽(yang)門南大(da)街(jie)6號(hao)司法部(bu)立法三局(郵編100020),并請(qing)在信封上注明“《國務院關(guan)于涉外知識(shi)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公開(kai)征求意(yi)見稿)》征求意(yi)見”字(zi)樣。
征(zheng)求(qiu)意見(jian)時間(jian)為2024年7月29日至(zhi)2024年8月28日。
司法部
2024年7月29日
國務院關(guan)于涉外知識(shi)產(chan)權糾紛(fen)處理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國公民、組織依法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維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負責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我國公民、組織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指導和服務,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共同做好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加強對本區域內各類主體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及時收集和發布國外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信息,為公眾提供國外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服務。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外國法律法規數據庫,將外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作為重要內容,及時收集和發布相關信息。
第五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國外知識產權制度變化、重點信息加強跟蹤了解,開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時發布風險提示或者預警信息,為公眾提供涉外知識產權預警。
第六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健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指導工作機構和工作規程,為我國公民、組織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應對策略指導和維權援助。
第七條 國家支持商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為我國公民、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引導我國公民、組織通過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商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仲裁的指導。
第八條 國家鼓勵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提高涉外知識產權服務能力,通過設立分支機構、聯合經營等方式在國外設立執業機構,為我國公民、組織提供優質高效的涉外知識產權和法律服務。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為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加強涉外知識產權服務創造條件。
第九條 國家鼓勵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業務,支持企業設立涉外知識產權維權互助基金,降低維權成本。
第十條 國家鼓勵商會、行業協會、跨境電商平臺等組織搭建涉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臺,開通服務熱線,提供咨詢、培訓等公益服務。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儲備,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進入國外市場,應當主動了解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積極維護合法權益。
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聚焦我國企業涉外經營活動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圍繞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面向企業開展宣傳、培訓,提升企業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糾紛處理能力。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加強知識產權相關法治宣傳,全面提升我國公民、組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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