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3-2608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試點試行)
制定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使(shi)用說(shuo)明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附件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附件3(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de)出讓宗地規(gui)劃(hua)條件)、附件4(市(縣)發(fa)展(zhan)改革主管(guan)部(bu)門(men)確定的(de)宗地產業準入要求)和附件5(市(縣(xian))生(sheng)(sheng)態環境主管(guan)部(bu)門確定的宗地生(sheng)(sheng)態環境保(bao)護要求)。
二、本合(he)同(tong)中的出讓人為(wei)出讓農村(cun)(cun)(cun)集體經營性(xing)建設(she)用(yong)地使用(yong)權的農村(cun)(cun)(cun)集體經濟(ji)組(zu)織。未(wei)設(she)立(li)村(cun)(cun)(cun)集體經濟(ji)組(zu)織的,村(cun)(cun)(cun)民委(wei)員會可以依(yi)法代行村(cun)(cun)(cun)集體經濟(ji)組(zu)織的職能(neng)。
三、出讓人出讓的土地必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本合同以宗地為單位進行填寫(xie)。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zhe)空(kong)間。
四、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由自然資源部與國家市(shi)場監督管(guan)理總(zong)局聯合制定(ding)。合同(tong)簽訂前,雙方(fang)當事人(ren)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tong)內(nei)容,特別是其中具有(you)選擇性(xing)(xing)、補充性(xing)(xing)、填充性(xing)(xing)、修改性(xing)(xing)的(de)內(nei)容;對(dui)合同(tong)中的(de)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zhi)的(de),可向當地自然資源(yuan)主(zhu)管部門咨詢。
五、本(ben)(ben)合同文(wen)本(ben)(ben)中相關(guan)條款后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zi)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約定內容應符合(he)國家有關政(zheng)策規定。合同雙方當事(shi)人(ren)依法可(ke)以(yi)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jin)行修改、增補或者(zhe)刪減。合同(tong)簽(qian)訂生效后(hou),未被修(xiu)改的文(wen)本(ben)印刷文(wen)字視為雙方同(tong)意內容(rong)。
六、合同雙方當(dang)事人應(ying)當(dang)結(jie)合具體情況選(xuan)(xuan)擇本合同(tong)條款(kuan)中所提供的(de)選(xuan)(xuan)擇項(xiang),同(tong)意的(de)在選(xuan)(xuan)擇項(xiang)前(qian)的(de)□打√,不同(tong)意的(de)打×。
七、本合(he)同第五條中(zhong),出讓宗地(di)空(kong)間范(fan)圍(wei)是(shi)以平(ping)面(mian)界址點所(suo)構(gou)成的(de)垂直面(mian)和上(shang)、下界限高程平(ping)面(mian)封(feng)閉形成的(de)空(kong)間范(fan)圍(wei)。出讓宗地(di)的(de)平(ping)面(mian)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寫;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高差是垂直方向從起算面到終止面的距離。如: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標高+6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上界限,以標高-1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下界限,高差為70米。
八、本(ben)合同第(di)六條(tiao)中,宗地用途(tu)按《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tu)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相關規定填(tian)寫(xie)。依據規(gui)劃(hua)用(yong)途(tu)可以劃(hua)分(fen)(fen)為不(bu)同(tong)宗(zong)(zong)(zong)地(di)的(de),應(ying)先行(xing)分(fen)(fen)割成不(bu)同(tong)的(de)宗(zong)(zong)(zong)地(di),再按宗(zong)(zong)(zong)地(di)出(chu)讓。屬于同(tong)一(yi)宗(zong)(zong)(zong)地(di)中包含兩種(zhong)或兩種(zhong)以上不(bu)同(tong)用(yong)途(tu)的(de),應(ying)當寫(xie)明各(ge)類具(ju)(ju)體土地(di)用(yong)途(tu)的(de)出(chu)讓年(nian)期及各(ge)類具(ju)(ju)體用(yong)途(tu)土地(di)占宗(zong)(zong)(zong)地(di)的(de)面(mian)積比例和空間范圍。
九、本(ben)合同第八條中(zhong),土(tu)地條件(jian)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
十、本合(he)同第(di)十(shi)六條中,受讓宗地用(yong)于工業(ye)項目建設的,可參照國家(jia)或省(區、市)有關規(gui)定執(zhi)行(xing)。新(xin)出臺的法(fa)律政策對(dui)工業項目(mu)容積(ji)率(lv)、建筑(zhu)密度等有規(gui)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an)照最(zui)新(xin)政策規(gui)定填(tian)寫(xie)。
十一、本合同第二十(shi)一條中,國家新出(chu)臺的法律政策對改變土地(di)用途有規定(ding)的,簽訂(ding)出(chu)讓合同時(shi),應當按照最新規定(ding)填(tian)寫。
十二(er)、交(jiao)易(yi)雙方領取合同樣本(ben),互約條款后(hou),在市(縣)人民政(zheng)府自(zi)然(ran)資源主(zhu)管部(bu)門見證下正式簽訂合同,并現(xian)場(chang)拍照。
十三、以出租等方式供應集體經營性建(jian)設用(yong)地使用(yong)權的,參照(zhao)本合(he)同(tong)示范文(wen)本執行(xing)。
十四、本合同示(shi)范文本在入市試點(dian)地區(qu)試行。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zhu)管(guan)部門統一配置編號。
合同編號: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fen)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hui)信(xin)用代碼: ;
□身(shen)份證(zheng)號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
賬號: 。
受讓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dai)碼: ;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hui)信用代碼: ;
□身份(fen)證號(hao)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
賬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di)集(ji)體經營性建設用(yong)地(di)出讓方案已依據《土地管(guan)理法實施條例(li)》第(di)四十條規(gui)定報(bao)市(縣)人民政府,雙方(fang)依據出讓方(fang)案約(yue)定(ding)本合同內容,且合同有關內容(rong)符(fu)合規(gui)劃(hua)條件、產(chan)業準入和(he)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合同內容(rong)與出(chu)讓(rang)方案不符(fu)的,以出(chu)讓(rang)方案為準。
第三條 出讓(rang)人作為出讓(rang)集體土地(di)的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出讓(rang)集(ji)體(ti)經營性建(jian)設用地使用權(quan),但該集體土地的地下資源(yuan)、埋藏物和公用設施不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yong)權出讓范圍。
第四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xiang)有(you)占(zhan)有(you)、使用、收益和依(yi)法處置的(de)權利(li),有(you)權利(li)用該土地依(yi)法建(jian)造符合相(xiang)關規(gui)劃的(de)建(jian)筑物(wu)、構筑物(wu)及其(qi)附屬設(she)施,并(bing)合理(li)使用。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圖示與文字表示不一致的,以附件1和附件2圖示表達為準。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及出讓年期為:
用途一 ,出讓年期 年,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占出讓地塊面積 %;
用途二 ,出讓年期 年,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占出讓地塊面積 %;
用途三 ,出讓年期 年,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占出讓地塊面積 %。
第七條 本合同(tong)項(xiang)下出讓宗地的出讓年期,分別按(an)以下約(yue)定起(qi)算:
(一)出(chu)讓人按期交付土地(di)的,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rang)人未能按期交付(fu)土地的,按實(shi)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二)出(chu)讓人交付的土地(di)未能達(da)到本合(he)同約定的土地(di)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di)使用(yong)條件的,按(an)達到約定的土(tu)地條件之(zhi)日起算(suan);
(三) 。
第八條 出(chu)讓人(ren)同意(yi)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受讓人,并同意(yi)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ying)達到本條第 項規定的土地條件,雙方于交地當日簽訂交地確認書:
(一)場地平整達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
(二)現狀土地條件 。
第九條 受讓人向出讓人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十條 本合同定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繳款(kuan)日(ri)期 年 月 日,定金抵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按本條第一款第 項的約定,通過(guo)市(縣)財政監管賬戶,向出(chu)讓人(ren)支付集體經營性(xing)建設用地(di)使用權出(chu)讓價(jia)款(kuan):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工作日內,一次性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入市(縣)財政監管賬戶;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入市(shi)(縣)財政(zheng)監管賬(zhang)戶。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前。
分期支付集(ji)體(ti)經營(ying)性(xing)建設用地使用權(quan)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zai)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讓價款時,同(tong)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通過市(縣)財(cai)政監管賬(zhang)戶,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1.支付第一期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li)率。
2. 。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受讓(rang)人應當將合同報市(shi)(縣)人民政(zheng)府(fu)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自(zi)然資源主(zhu)管部門將備案(an)合(he)同、宗地編號(hao)、空間(jian)范圍、規劃(hua)條件等涉空間(jian)布局和規劃管理信息(xi)納入有關基礎信息平臺和監測監管系統。
本合同條款發生變更的,受讓人(ren)應當在合同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重新備案合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按(an)第(di)十條、第(di)十一條約定的定金、集體經(jing)營(ying)性(xing)建(jian)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支付(fu)方式,將定金、出讓價款繳入市(shi)(縣)財政(zheng)監管賬戶。
戶名: ;
賬號: ;
開戶行(xing): 。
出讓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財政監管賬戶于5個工作(zuo)日內將定金抵作(zuo)的集體(ti)經營(ying)性建設用(yong)地(di)使用(yong)權出讓(rang)價款轉出至(zhi)出讓(rang)人賬戶,并在受(shou)讓人按第十一條支(zhi)付出讓價款后的5個工(gong)作日內將后續出讓價款轉出至出讓人賬戶。出讓人應當及時查收確認。
第十四條 受讓人按(an)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chu)讓價款后,持(chi)本合同、合同備案文件、出讓價款繳納憑證(zheng)、土地增值收益調(diao)節(jie)金繳納憑證、完稅證明等(deng)相關證明材料(liao),申(shen)請(qing)辦(ban)理不動(dong)產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開發投資強度按(an)本條第 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he)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e)項目建(jian)設,受讓人同意本合(he)同項下出(chu)讓宗(zong)地(di)的項目固(gu)定資產總投(tou)資不低于經批準、登記備案或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金(jin)額(e)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投資強(qiang)度不(bu)低于(yu)每平方米人民(min)幣(bi)大寫 元(yuan)(小寫(xie) 元)。本合同項下(xia)出讓宗地(di)建(jian)設(she)項目的固定資產(chan)總投資包括建(jian)筑安裝工程價(jia)值(zhi),設(she)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以及相關費用(含集體(ti)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chu)讓價款(kuan))。
(二(er))本合同項下宗地(di)用于(yu)非(fei)工業項目(mu)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出讓(rang)宗(zong)地的開(kai)發(fa)投資總額不低于(yu)人(ren)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第十六條 受(shou)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xia)宗地范圍(wei)內(nei)新建(jian)的(de)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用地性質 ;
主(zhu)體建(jian)筑物性質 ;
附屬建(jian)筑物性質 ;
建筑(zhu)總面(mian)積 平方米,占地(di)面(mian)積(ji) 平方米;
容積(ji)率不高于 不低(di)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yu) ;
綠地率(lv)不高(gao)于 不低于 ;
其他(ta)土地利用要求 。
受(shou)讓人同(tong)意按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利用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具體要求見附件4、附件5。
第十七條 受讓人(ren)同(tong)意本合同(tong)項(xiang)下宗地建(jian)設配套按本條第 項約(yue)定執行:
(一)本(ben)合同項下宗地主要用于工業(ye)項目建設,根據自然資源(yuan)主(zhu)管部門(men)確定的(de)規(gui)劃(hua)條件,本(ben)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qi)業(ye)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wu)設施的(de)占地面積(ji)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ji)的(de) %,即不超過 平方米,建(jian)筑面積(ji)不超(chao)過總建(jian)筑面積(ji)的 %,即不(bu)超過 平(ping)方米。受(shou)讓人不得(de)在受讓(rang)宗地范(fan)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bin)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deng)非生(sheng)產(chan)性設施;
(二)本(ben)合同(tong)項下(xia)宗地(di)主要(yao)用(yong)于商(shang)業項目建設,根(gen)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que)定的規劃條(tiao)件,受讓人(ren)不得在受讓(rang)宗地范圍內(nei)建造(zao)成套住宅等非商業設施;
(三(san))本合同(tong)項下宗地主(zhu)要用(yong)于(yu)保障性租賃(lin)住房(fang)項(xiang)目建(jian)設,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men)確定(ding)的規(gui)劃條件(jian),本(ben)合(he)同受讓(rang)宗地范(fan)圍(wei)內保(bao)障性租(zu)賃住房(fang)建設總套(tao)數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70平方(fang)米(mi)以下保障性租賃(lin)住房面積(ji)占本合同項下(xia)受讓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bi)例不低于 %,保障性租賃(lin)住房建設套型要求為 。
第十八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公共(gong)管(guan)理(li)、公共服務、公用設施等配套項目:
□養老、教育、醫療等保障(zhang)性配套服務設施;
□其他 。
受讓人并同意(yi)上述配套(tao)項目建(jian)成后(hou),按本條第二款第 項履(lv)行:
(一)不動產產權(quan)無償(chang)移(yi)交給出讓人(ren)或政府(fu);
(二)由出讓人或(huo)政府回購;
(三) ;
(四) 。
第十九條 受(shou)讓人同意本合同項(xiang)下出讓宗(zong)地建設項目于 年 月 日之前開工,于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bu)能按期(qi)開工(gong),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jian)(jian)的,其項目竣(jun)工時(shi)間相應順延(yan),但延(yan)建(jian)(jian)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受讓(rang)人并自行辦理延(yan)期(qi)開工手續。
第二十條 受(shou)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di)范圍內(nei)進行建設時,有關用(yong)水(shui)、用(yong)氣、污水(shui)及其他設施與(yu)宗地外主(zhu)管線、用(yong)電變電站(zhan)接(jie)口和引入工程(cheng),按有關規(gui)定辦理。
合同雙方當事人(ren)同意(yi),政府為公用(yong)事業需要而敷設的(de)各(ge)種管(guan)道與管(guan)線進出、通過(guo)、穿越受讓(rang)(rang)宗(zong)地(di)(di),由此影響受讓(rang)(rang)宗(zong)地(di)(di)使用(yong)功能(neng)的(de),政府或公用(yong)事業營建主體(ti)給予□受讓人 □出讓人(ren) □其他(ta) 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de)土地用途(tu)、容積率等規劃(hua)條件(jian)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nei),需要改變本(ben)合同約定(ding)的(de)土地用(yong)途的(de),雙(shuang)方同意按本條(tiao)第 項約定辦理:
(一)由出讓(rang)人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she)用(yong)地使用(yong)權;
(二)依(yi)法辦(ban)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簽訂集(ji)體經營性(xing)建設用地(di)使用(yong)權出讓合同變更(geng)協議(yi)或重新(xin)簽訂集體(ti)經(jing)營性建設用(yong)地(di)使用權出讓合(he)同,由受讓人(ren)按照批準(zhun)改變時新土地用(yong)途下建(jian)設用(yong)地使用(yong)權評(ping)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yong)途下建(jian)設用(yong)地使用(yong)權評(ping)估市場價格的(de)差額,補(bu)繳(jiao)集體(ti)經營性建設用(yong)地使用權出讓價款(kuan),繳納(na)相應稅費,辦(ban)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新土(tu)地用途(tu)的(de)市場價(jia)格低于原土(tu)地用途(tu)的(de)市場價(jia)格的(de),不需補繳出讓(rang)(rang)價(jia)款(kuan),已繳的(de)出讓(rang)(rang)價(jia)款(kuan)不予退還。評估(gu)估(gu)價期(qi)日以(yi)自然資源主(zhu)管(guan)部門(men)依(yi)法受理改(gai)變用途申請的時點為(wei)準;
(三) 。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xia)出讓宗(zong)地在使用(yong)期限內,原(yuan)規劃如依法修改,該宗(zong)(zong)地已有(you)的建筑(zhu)(zhu)物(wu)不受影響,但在使(shi)用期限內(nei)該宗(zong)(zong)地建筑(zhu)(zhu)物(wu)、構筑(zhu)(zhu)物(wu)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zhong)建,或者期限屆滿申(shen)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you)效的規劃執行。
第四章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條 受讓人按(an)照(zhao)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集(ji)體(ti)經營性(xing)建(jian)設用地使用(yong)權(quan)出讓價款,領取不動產權(quan)證后,有(you)權(quan)將(jiang)本合同項下的全(quan)部或部分集(ji)體經營性建設用地(di)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shou)次(ci)轉讓的(de),受讓人同意分(fen)別符合以(yi)下約定的條件:
(一)按照(zhao)本合同(tong)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shu)于房屋(wu)建設(she)工程的,完成(cheng)開(kai)發投資總(zong)額的百(bai)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er))按照本合同約(yue)定進行投(tou)資開發,屬于成片開(kai)發土(tu)地(di)的,已形成工業用地(di)或其他建設用地(di)條件;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shou)讓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bu)分(fen)集體(ti)經(jing)營性建(jian)設用地使(shi)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一) ;
(二) ;
(三) 。
集體經營(ying)性建設(she)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ji)抵押,不得違背(bei)國家(jia)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和(he)本合(he)同約(yue)定。
第二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yong)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受讓人應(ying)當(dang)確保本合同和(he)不動產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quan)利、義務(wu)隨之(zhi)轉移(yi),集體經(jing)營性建設(she)用地使(shi)用(yong)(yong)(yong)權的使(shi)用(yong)(yong)(yong)年(nian)(nian)限(xian)為本合同約定的使(shi)用(yong)(yong)(yong)年(nian)(nian)限(xian)減去已經使(shi)用(yong)(yong)(yong)年(nian)(nian)限(xian)后的剩余(yu)年(nian)(nian)限(xian)。
本合(he)同(tong)項下(xia)的全(quan)部(bu)或部(bu)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tong)和不動(dong)產登記(ji)文件中載明的權利(li)、義務仍由受讓人(ren)承擔。
第二十五條 集(ji)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shi)用權轉讓、抵(di)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持本合同和相(xiang)應(ying)的轉讓、抵押合同、出(chu)讓價款(kuan)繳納憑(ping)證、不動產權證等(deng)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抵押登記。
第二十六條 受讓(rang)人轉(zhuan)讓或者(zhe)抵押本(ben)合同項下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dang)于(yu)轉讓或(huo)者抵押書面合同(tong)簽訂(ding)后5個工(gong)作日內,書(shu)面告(gao)知(zhi)出讓人和市(縣)人(ren)民政府自然(ran)資源(yuan)主管部門,并提(ti)交(jiao)以下材料:
(一)轉讓或抵(di)押的(de)書面合(he)同原件(jian);
(二) 等資料。
第五章 期限屆滿與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七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土地補償費歸出(chu)讓人(ren)所有。出讓人(ren)同意與(yu)受讓人協(xie)商,并給予其公平補償。
征收時,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由受讓(rang)人建設的(de)附著物的(de)補(bu)償費歸受(shou)讓(rang)人所有。
第二十八條 對受讓人依法(fa)使用的集體(ti)經營性(xing)建設用地使(shi)用(yong)(yong)權,在(zai)本合同約定的使(shi)用(yong)(yong)年限屆滿(man)前,除非有下列情(qing)況,出讓(rang)人不得收回集(ji)體(ti)經營(ying)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he)公益事業(ye)建設,需要使用土(tu)地的;
(二)受讓人不按照約定(ding)用(yong)途使用(yong)土地的,且未(wei)依法辦理(li)改變土地用途手續的;
(三)受讓人因撤銷、遷(qian)移等原因而停止(zhi)使用土(tu)地的(de);
(五) 。
為(wei)鄉(xiang)(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yi)事業建(jian)設等(deng)公共利(li)益(yi)收回集體經營性建(jian)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rang)人根據收回時由受(shou)讓人建設的(de)建筑物、構(gou)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集體(ti)經營性建設用地使(shi)用權的(de)評(ping)估(gu)市場價格及經評(ping)估(gu)認定的(de)直接(jie)損失(shi)給(gei)予受讓人補償。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nian)限屆(jie)滿,受讓人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zong)地的,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qi)申請書,除(chu)非有下列情況,出讓人(ren)應當同意予(yu)以續期:
(一)依(yi)據(ju)本合同第二十七條需要征收(shou)集體(ti)土(tu)地;
(二)依據本合同第二十(shi)八條或合同其他約定等需(xu)要(yao)收回(hui)本合同項(xiang)下出讓宗地的(de);
(三) 。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依法(fa)辦理出讓(rang)、出租等有(you)償用地(di)手續,重新簽訂出讓、出(chu)租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出讓價款、租金(jin)等土地有(you)償使用(yong)費(fei),并辦理合同(tong)備案、不動產登記等(deng)手續。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jie)滿,受讓人申(shen)請續(xu)期未獲同意或沒(mei)有申請續(xu)期的,受讓人同意(yi)交回不動產權(quan)證,并(bing)依照規定辦理不動產注銷(xiao)登記,集(ji)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yong)權(quan)由(you)出讓(rang)人無償收回。出讓(rang)人和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由受讓人建設的建(jian)筑物、構筑物及(ji)其附屬設施,按本條(tiao)第 項約定(ding)履(lv)行(xing):
(一)由出讓(rang)人收回(hui)由(you)受(shou)讓人建設的建筑(zhu)(zhu)物(wu)、構(gou)筑(zhu)(zhu)物(wu)及(ji)(ji)其附屬設施(shi),并根據(ju)收回時建筑(zhu)(zhu)物(wu)、構(gou)筑(zhu)(zhu)物(wu)及(ji)(ji)其附屬設施(shi)的價值,給(gei)予受(shou)讓人相(xiang)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shou)回由(you)受讓人建設的建筑物(wu)、構筑物(wu)及其附屬設施(shi);
(三) 。
受(shou)讓人同意保持建(jian)筑(zhu)(zhu)物(wu)、構筑(zhu)(zhu)物(wu)及(ji)其(qi)附屬(shu)(shu)設(she)施的正常(chang)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建(jian)筑(zhu)(zhu)物(wu)、構筑(zhu)(zhu)物(wu)及(ji)其(qi)附屬(shu)(shu)設(she)施失(shi)去(qu)正常(chang)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qiu)受讓人移動或拆(chai)除其(qi)建設(she)的(de)建筑(zhu)物、構筑(zhu)物及其(qi)附屬(shu)設施(shi),恢復(fu)場(chang)地平(ping)整。土(tu)地使用期限(xian)屆滿未續期的,受讓(rang)人不按約定交回不動產權證,未辦(ban)理不動(dong)產注銷登記的,出讓人(ren)經公告(gao)或(huo)通知受讓(rang)人(ren)后(hou),可以持(chi)本出(chu)讓合同及有關補充協議等辦(ban)理不動(dong)產注銷登記。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合同(tong)雙(shuang)方(fang)當事(shi)人(ren)任何一方(fang)由于(yu)不(bu)可抗力(li)原因造(zao)成的(de)本合同(tong)部(bu)分或全部(bu)不(bu)能履(lv)行(xing),可以(yi)免(mian)除違約責(ze)任,但在條(tiao)件允許下采取(qu)一切必要的(de)補救措(cuo)施以(yi)減少因不(bu)可抗力(li)造(zao)成的(de)損(sun)失。當事(shi)人(ren)遲延履(lv)行(xing)期間發生的(de)不(bu)可抗力(li),不(bu)具(ju)有免(mian)責(ze)效(xiao)力(li)。
第三十二條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ying)當在力(li)所能及的條件(jian)下迅速采(cai)取措施,盡(jin)力(li)減少損失,盡(jin)快(kuai)(最遲(chi)不(bu)得晚于(yu)不(bu)可抗(kang)力(li)事件(jian)結束后(hou) 天內)向另一方書(shu)面告知有關情況。不可抗力結束(shu)后(hou) 天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并協商具體處理辦法。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rang)人同意按(an)照本合(he)同約定,按(an)時支付集(ji)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shi)用權出(chu)讓(rang)價(jia)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萬分之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報市(shi)(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提(ti)出終止(zhi)履行(xing)本合同并(bing)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分(fen)別按以下約(yue)定,收回集體經(jing)營性(xing)建設用(yong)地(di)使用(yong)權:
(一(yi))受讓人在本合(he)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ri)期屆(jie)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chu)讓人提(ti)出(chu)申請的,出(chu)讓人在□扣(kou)除本合同(tong)約定(ding)的(de)定金 □其他(ta) 后退還受(shou)讓(rang)人已支(zhi)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quan)出讓(rang)價款(不計利息);
(二)受讓人在(zai)本(ben)合同(tong)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wei)滿二(er)年,并在屆滿(man)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ren)在(zai)□扣(kou)除本合(he)同(tong)約(yue)定的定金 □其他 ,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征收(shou)土地(di)閑置費后(hou),退還受讓人已(yi)支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jia)款(不計(ji)利(li)息);
(三) 。
(四) 。
第三十五條 合同雙方(fang)當(dang)事人同(tong)意按(an)照節約(yue)集約(yue)用地原(yuan)則,互相監督(du),嚴禁造成(cheng)土地閑(xian)置(zhi)。除不可(ke)抗力或(huo)者政(zheng)府原因(yin)外,因(yin)出讓人或(huo)受讓人原因(yin)造成土(tu)地閑(xian)置,滿一(yi)年未動工開(kai)發的(de),當事(shi)人同意(yi)按照省、自治區(qu)、直轄市(shi)的規定繳(jiao)納土地(di)閑置費;滿二(er)年(nian)未(wei)動(dong)工開發(fa)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提出終止履行本(ben)合同,并分別按(an)以(yi)下約(yue)定,協商解決(jue)有(you)關補償(chang)事宜:
(一)因(yin)出讓人原因造成土地閑(xian)置,經受讓人同意,出讓人可(ke)有償收回集體(ti)經營性(xing)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er))因(yin)受讓人原因(yin)造成土地閑置,出(chu)讓人可無償收(shou)回(hui)集體經營性(xing)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 。
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he)同約(yue)定(ding)(ding)日(ri)期(qi)(qi)或(huo)同意延期(qi)(qi)開(kai)工所另行約(yue)定(ding)(ding)日(ri)期(qi)(qi)開(kai)工建設的,不超過一年的,每延(yan)期一日,按照出讓價款的(de)萬分之(zhi) 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yao)求受讓人繼續(xu)履約。超過一(yi)年未動(dong)工開發(fa)的,按本合同(tong)第三(san)十五條(tiao)有關約定(ding)辦(ban)理。
受讓(rang)人未能按(an)照本合同約(yue)定日期(qi)或同意延建(jian)所(suo)另行約(yue)定日期(qi)竣工的(de),每延期(qi)一日,按照(zhao)出讓(rang)價款(kuan)的萬(wan)分之 向出讓(rang)人支付(fu)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項目固定資(zi)產總(zong)投資(zi)、投資(zi)強度和開發投資(zi)總(zong)額(e)未(wei)達到本合(he)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有權要求(qiu)受讓人繼續(xu)履行本合同,并可請求受讓人按本(ben)條第 項約定支付違約金(jin):
(一)按照實際差額部分(fen)占約定投(tou)資總額和(he)投(tou)資強度指標的(de)比(bi)例(li),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dang)于同(tong)比(bi)例(li)集體(ti)經營性(xing)建設用地使用權(quan)出讓價(jia)款(kuan)的違(wei)約(yue)金;
(二(er)) 。
第三十八條 本(ben)合同項(xiang)下(xia)出讓(rang)宗(zong)地容積(ji)率、建筑(zhu)密度等任何一(yi)項指標不(bu)符合本合同(tong)約定的(de),出讓(rang)人有權要(yao)求受讓(rang)人繼續(xu)履行本合同(tong),并由市(shi)(縣(xian))人民(min)政府(fu)自然資源(yuan)主管部門責令受讓人限(xian)期改正(zheng)。拒不(bu)改正的,出讓人可請求受讓人分別按以下約定支(zhi)付違約金:
(一(yi))容積(ji)率、建筑(zhu)密度等任何(he)一項(xiang)指標低(di)于本合同約定(ding)標準(zhun)范(fan)圍的(de),出讓人可以按照實(shi)際差額部(bu)分占約定最(zui)低(di)標準的比例,要求(qiu)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集(ji)體(ti)經(jing)營性建(jian)設用(yong)地使用權出(chu)讓價款的違(wei)約(yue)金(jin);
(二)容積率、建筑(zhu)密度(du)等任何一項指標超出本合同約定標準(zhun)范圍的(de),出讓人有權(quan)按(an)照(zhao)實際差額部分占(zhan)約(yue)定標(biao)準的(de)比例(li)(li),要求受(shou)讓人支(zhi)付相當于同比例(li)(li)集體(ti)經(jing)營性(xing)建設(she)用地使用權(quan)出讓(rang)價款(kuan)的(de)違約金;
(三) 。
第三十九條 工業(ye)(ye)建設項目的綠(lv)地率(lv)、企(qi)業(ye)(ye)內(nei)部(bu)行(xing)(xing)政辦(ban)(ban)公及生(sheng)活服(fu)務設施用地所(suo)占比例、企(qi)業(ye)(ye)內(nei)部(bu)行(xing)(xing)政辦(ban)(ban)公及生(sheng)活服(fu)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不符合本(ben)(ben)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ren)有(you)權要求受(shou)讓人(ren)繼續履(lv)行本(ben)(ben)合同,并由市(縣(xian))人民政(zheng)府(fu)自然資源主管(guan)部門責(ze)令(ling)受讓人限期(qi)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讓人可請求受讓人分別按以下約定支付違約金(jin),并(bing)自行拆除(chu)相應的綠(lv)化(hua)和建筑設施(shi):
(一(yi))受讓人(ren)同(tong)意(yi)向出讓(rang)人支付相(xiang)當(dang)于集體(ti)經(jing)營性建(jian)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yue)金;
(二) 。
第四十條 受讓(rang)人同意(yi)嚴格按照(zhao)經政府部(bu)門批準產業(ye)準入要(yao)求(qiu)、生態環(huan)境保護要(yao)求(qiu)等使用土(tu)地。受讓人違反(fan)上述要求的,依法(fa)接受相關(guan)部(bu)門(men)處罰。
第四十一條 受讓(rang)人按本(ben)合(he)同約定(ding)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chu)(chu)讓(rang)價(jia)款的,出(chu)(chu)讓(rang)人必須按照(zhao)本合(he)同約定按時交付出(chu)(chu)讓(rang)土地。由于出(chu)(chu)讓(rang)人未按時提(ti)供出(chu)(chu)讓(rang)土地而致(zhi)使受(shou)讓(rang)人本合(he)同項下受讓宗地占有延期(qi)的,未造成土地閑置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同意按受(shou)讓人已(yi)經(jing)支付(fu)的集體經營(ying)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rang)價款的萬分之(zhi) 向受讓(rang)人給(gei)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qi)按本合同第七條有關約定起算。
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同意雙(shuang)倍返還定金,并退(tui)還已經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rang)價款的其余部分(fen),受讓(rang)人并可請求出讓(rang)人賠償損失。
出讓(rang)人延期交付土(tu)地造成土地閑置(zhi)的,按(an)本(ben)合同第三十五條有關約定(ding)辦理。
第四十二條 出(chu)讓(rang)人未(wei)能按(an)期(qi)交(jiao)付土(tu)地(di)或(huo)交(jiao)付的土(tu)地(di)未(wei)能達到本合同約(yue)定的土(tu)地(di)條件(jian)(jian)或(huo)單方(fang)改(gai)變(bian)土(tu)地(di)使用(yong)(yong)條件(jian)(jian)的,受(shou)讓(rang)人有權(quan)要求出(chu)讓(rang)人按(an)照規(gui)定的條件(jian)(jian)履行義(yi)務,并且賠(pei)償延(yan)誤履行而(er)給受(shou)讓(rang)人造成(cheng)的直接損(sun)失。土(tu)地(di)使用(yong)(yong)年期(qi)按(an)本合同第七條有關(guan)約定起算(suan)。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雙方名稱、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告知產生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tong)時報(bao)市(縣(xian))人民政府自(zi)然資源主管部門備(bei)案。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一份報(bao)市(縣)人(ren)民政府(fu)自然資源主管(guan)部門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備案(an)單位(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
北
比例尺:1:
附件2
出讓宗地豎向界限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規劃條件
附件4
市(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產業準入要求
附件5
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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