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產品買賣合同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買受人(ren)以(yi)下(xia)簡稱: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自愿、平等協商,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tiao)產品的(de)名稱、品種、規格和數量
第二條產品價格以及價款的結算方式。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四條出賣人交貨(huo)(huo)的(de)(de)時(shi)間、買(mai)受人的(de)(de)提貨(huo)(huo)方式以(yi)及運輸(shu)方式和(he)運費負(fu)擔。
第五(wu)條驗收方法以及對產(chan)品提出異(yi)議(yi)的時(shi)間和辦法
第六條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1.出賣人不能按時交貨的,應向買受人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20%的違約金。
2出賣人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的日萬分之五計算,向買受人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買受人因此所受的直接損失費用。
第七條買受人的違約責任
1. 買受人中途退貨,應向出賣人償付退貨部分貨款20%的違約金。
2.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按逾期貨款部分的日萬分之五向出賣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本合(he)同一式兩份,均具有相同的(de)法律(lv)效力。
第十(shi)條(tiao) 本合(he)同經甲乙雙方簽(qian)字后(hou)生效。合(he)同有效期一年。
甲方: 乙方:
年月日簽訂于(yu)濟南(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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