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9-004 合同(tong)編(bian)號:
天津市農機具買賣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hua)人(ren)民共和(he)國消費者權(quan)益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農機具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tiao) 所購農機具基本情況 單位: 元/
農機具名稱 |
產地 |
品牌 |
規格型號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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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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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質量標準:
第三(san)條(tiao) 交貨:交貨方式為(□出賣人送貨 □買受人取貨)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第四條 驗收:對于農機具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買受人異議期為出賣人交貨后 日內,異議經核實,出賣人應無條件(jian)補足或換(huan)貨。
第五條(tiao) 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以第 種方式支付價款。
(一)簽定合同時,買受人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20%),貨到驗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違約責任:
1、農機具產品經專業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出賣人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買受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2、出賣人遲延交貨的,每日應向買受人支付遲延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遲延交貨 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買受人還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已收取定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部返還,但買受人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定金。
(二)買受人違約責任:
1、買受人遲延提貨的,每日應向出賣人支付遲延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
2、買受人(ren)(ren)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chu)合(he)同的,應賠償由此給出賣人(ren)(ren)造成的損失,已支付定(ding)金的無權要求返(fan)還(huan)。
第七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申請消費者協會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ren)民法院(yuan)起訴。
第八(ba)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對本(ben)合同(tong)的變更或補充不合(he)理地減輕或免除出賣人應承(cheng)擔的責(ze)任的,仍(reng)以本合(he)同為準。
第十條(tiao) 本合同未定事項,按照《農業(ye)機械產品修理、更換(huan)、退貨責任規定》執(zhi)行,或雙(shuang)方可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tiao)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買受人(章): 出賣人(章):
住所: 住所: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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