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管理辦法
滄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管理辦法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政府
滄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管理辦法
滄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管理辦法
(2025年9月1日滄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5〕第2號公布 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滄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和審查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具體承擔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備案審查和監督檢查等工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制定單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負責,應當建立健全跟蹤反饋機制,或者定期開展自查自糾,發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社會影響的,應當及時回復社會關切或者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消除影響。
第六條 制定單位應當及時將已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主動接受監督。必要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要求制定單位對指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徑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徑送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件制定單位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徑送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報送備案。主要實施部門也可報送備案,并在備注內標明牽頭部門。
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備案說明和合法性審查意見,一式三份。
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同時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文本。
備案報告應當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發文字號、公布日期,并加蓋制定單位印章。
備案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過程、主要內容和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
具備行政規范性文件網上報備條件的,應當同時使用網上報備系統報送備案。
第九條 制定單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滄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程序正當。
第十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對報送備案的文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備案登記,將材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三)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暫緩備案登記;制定單位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限期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補充或者重新報送的備案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主體不適格、內容不合法等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制定單位發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其自行糾正;制定單位應當自收到該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糾正情況書面反饋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單位逾期不糾正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向制定單位發函督促;拒不糾正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發現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環節必經程序缺失或者程序履行嚴重不規范的,應當要求制定單位補充完善相關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要求制定單位重新履行制發程序或者撤銷,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經糾正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時限規定重新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向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咨詢,或者委托法律研究機構、服務團隊協助開展審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時,認為制定單位有必要作出補充說明和提供有關材料的,應當告知制定單位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補充說明情況和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時,需要有關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十七條 制定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備案審查機構提交上一年度本單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備查。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定期總結通報制度,每半年對制定單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及審查監督情況進行匯總并適時通報。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7月底前、次年1月底前報告本年度開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及審查監督情況并附已經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條 制定單位不按照本辦法要求將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或者不按照本辦法要求將上一年度本單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提交備查的,由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進行情況通報。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完成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關審查資料匯總,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隊伍和能力建設,建立定期培訓和工作交流制度,健全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政府相關工作機構加強協作,建立健全相互會商審查、征求意見、溝通協調、信息共享、培訓交流、聯合調研等協調聯動機制;積極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推動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形成合力,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文件。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建立互聯互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