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電力現貨連續運行地區市場建設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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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關于印發《電力現貨連續運行地區市場建設指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現貨連續運行地區市場建設指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5〕1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為持續完善電力市場機制設計,我們組織制定了《電力現貨連續運行地區市場建設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5年9月2日
電力現貨連續運行地區市場建設指引
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構建主體多元、競爭充分、功能完備的電力市場,引導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省(區、市)優化電力市場設計,更好發揮電力市場在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保障電力安全供應及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指引。其他地區可參考借鑒。
一、優化現貨市場交易機制
支持各地探索完善新能源全面入市下的現貨市場機制。做好市場競爭與系統運行的銜接,優化現貨市場出清機制,形成反映供需關系和調節成本的分時價格信號。開展日前交易的地區,以發用電兩側經營主體自主申報的量價信息出清和結算,通過日前價格信號激勵用戶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參與系統調節。加快完善可靠性機組組合環節,以負荷預測和新能源功率預測為基礎,優化形成機組組合,保障市場環境下的電力安全可靠供應。
完善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參與現貨市場機制。推動發用兩側共同參與現貨市場,鼓勵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新型儲能等新型經營主體和用電側主體“報量報價”參與現貨市場競爭,探索按節點/分區電價申報及結算。支持“電源+儲能”作為聯合報價主體參與現貨市場。
二、加快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機制
優化中長期交易組織方式。實現中長期交易精細化開展,加快推動中長期交易分時段組織與D-2連續開市,不斷提升交易靈活性。支持新能源、核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之間簽訂多年期協議,穩定投資預期和長期收益。
完善中長期簽約及限價機制。國家統籌考慮電力供需形勢、電力保供要求、電力市場建設進展等因素,明確中長期交易簽約比例要求,各地在簽約要求范圍內結合實際動態調整、做好落實。完善煤電中長期交易限價,逐步實現月度、月內等較短時間尺度中長期交易限價范圍與現貨市場限價貼近,具體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三、因地制宜健全輔助服務市場體系
完善調頻輔助服務市場。規范調頻容量需求標準,基于調節速率、調節精度、響應時間等細分性能,建立以調節效果為導向的市場機制,推動調頻市場與電能量市場聯合出清,實現整體成本最優。
增加輔助服務市場品種。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備用輔助服務市場,合理確定備用需求,通過市場競爭發現備用服務價值,并逐步與電能量市場聯合出清。鼓勵新能源裝機占比較高的地區探索建立爬坡等輔助服務市場。
擴大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主體范圍。鼓勵包括新型經營主體在內的各類主體根據自身特性,以聚合等多種方式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更好發揮靈活調節資源作用。各類市場經營主體按照所提供的輔助服務獲取收益,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分擔輔助服務費用。
四、研究建立可靠容量補償機制
建立容量評估機制。探索建立發電機組可靠容量評估機制,綜合考慮發電機組類型、出力特性、廠用電率、檢修停機等因素,科學評估各類型機組及新型儲能的容量系數,客觀反映其對電力系統發電容量充裕度的實際貢獻。
研究建立面向各類電源的容量補償機制。結合各地電力市場成熟度,建立容量補償機制,對電力系統可靠容量給予合理補償。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基本回收市場邊際機組固定成本的原則,結合電能量和輔助服務等市場收益情況,統籌考慮能源電力規劃、電力供需關系、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單位可靠容量補償標準并動態調整。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通過報價競爭形成容量電價,以市場化手段保障系統容量長期充裕,條件成熟時建設容量市場。
五、打造規范透明的零售市場
豐富零售市場交易方式。搭建零售線上交易平臺,研究建立零售套餐價格事前估算機制,引導零售用戶通過平臺比選方式簽約,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市場競爭。
加強批發與零售市場價格傳導。完善零售市場套餐模板,鼓勵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靈活配置零售套餐、簽訂分時合約,促進批零價格傳導、挖掘用戶側調節潛力。適應電力用戶新能源消費意愿,創新引入綠電零售套餐等新品種。
提升零售市場透明度。市場運營機構應定期發布批發市場均價、零售市場均價等信息,破除零售市場信息壁壘。鼓勵市場運營機構提供市場信息推送、用電賬單分析等服務,促進零售市場信息向用戶充分傳導。
六、完善市場干預與處置機制
建立市場力監測與管控機制。結合各機組報價一致性、發售一體報價關聯性、成本偏離程度、系統阻塞情況等內容,建立市場力監測與管控機制,合理設定監測指標的持續時長、觸發頻度、偏離程度等市場力管控觸發閾值,配套建立市場力管控措施,常態化開展市場力評估監測,促進市場有效競爭。
規范電力市場干預機制。明確市場干預與處置的啟動條件、實施主體和處置流程,分級分類、依法依規開展電力市場干預。做好市場干預的記錄、上報、披露、復盤分析等全流程閉環管控流程,按要求向經營主體披露市場干預信息。
七、持續提升市場運營能力
完善電力市場信息披露機制。統一規范市場運營機構信息披露科目、查詢路徑、時間顆粒度、數字格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開放信息披露數據接口;建立信息披露問題反饋機制,通過網絡、電話等多種方式暢通問題反饋途徑,并及時答復解決。
加強市場運營業務流程標準化管理。市場運營機構應建立注冊、申報、出清、安全校核、計量、結算等電力市場全流程業務的標準化管理機制,推動相關業務規范交互和時序耦合。
持續提升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水平。推動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數據基礎設施高標準聯通、數字化歸檔,適應市場經營主體數量不斷增長、交易頻次不斷增加的情況,增強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承載能力,提升市場運營規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八、強化電力市場秩序監管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依法依規對市場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市場運營機構規范運行等相關情況實施監管,及時糾治各類電力市場違規行為。
營造良好外部環境,常態化整治不當干預電力市場行為,打破地方保護和省間壁壘,及時發現規范處置各類不當干預行為,為電力市場平穩運行營造良好氛圍。
加強監管方式創新。積極應用穿透式監管、數字化監管等新型監管方式,因地制宜開展監管探索實踐,持續提升電力市場監管效能。
九、強化組織保障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要加強對電力現貨連續運行地區總體指導協調。各地要持續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落實電力安全保供責任和電力中長期合同高比例簽約要求,加強電力市場運行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有針對性完善市場機制,不得組織專場交易、違規調整市場交易結果和結算電費、設置不平衡資金池,以及向經營主體分攤不合理費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市場監管協同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切實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強化隊伍和服務質量建設,持續提升規范運營水平。
本指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并動態更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