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消防救援局關于印發《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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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消防救援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關于印發《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國家消防救援局關于印發《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消防〔2025〕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救援總隊: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已經2025年9月8日國家消防救援局第1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pdf
國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9月10日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目 錄
第一部分 一般性規定
第二部分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則
1.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2. 公眾聚集場所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3. 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4. 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 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6.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7.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8. 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
9. 占用防火間距的
10.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11.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12.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13.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14.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15.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16.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7.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8.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19.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
20.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21.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2.非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3.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24.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
25.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26.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
27.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28.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的
29.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
30.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的
3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
32.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的
33.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要求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
34.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申請材料的
35.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的
36.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的
37.被依法注銷注冊后繼續執業的
38.注冊消防工程師有需要變更注冊的情形,未經注冊審批部門準予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39.注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未經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名、加蓋執業印章的
40.注冊消防工程師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執業活動的
41.注冊消防工程師減少執業活動項目內容、數量的
42.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43.注冊消防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執業業務、開展執業活動的
44.注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45.注冊消防工程師超出本人執業范圍開展執業活動的
46.注冊消防工程師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開展執業活動的
47.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48.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49.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50.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51.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52.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53.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第一部分 一般性規定
一、為正確適用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進一步規范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消防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二、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本《基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制定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則,包括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處罰依據、違法情節及具體情形、量罰幅度等內容。
三、適用本《基準》進行裁量的消防行政處罰,主要是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對違法行為實施的”罰款“處罰,”警告“”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相應資格”等“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不在《基準》規范范圍。
四、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應當堅持法制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遵循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五、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效力層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等原則適用。
六、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處罰裁量時,適用的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處理結果應當基本一致。
七、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終了且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八、《基準》明確了消防安全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包括違法行為、適用情形、法律規定、處罰依據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結合實際依法研究制定本地區的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不予行政處罰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消防救援機構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十、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減輕處罰的,應當適用法定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應當并處時不并處、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等情形。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決定的,應當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
十一、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發生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二)對舉報人、證人或者消防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三)因同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過消防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脅消防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五)偽造、隱匿、銷毀證據的;
(六)其他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
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十二、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十三、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原則,綜合考慮了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嚴重性、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單位(場所)性質、改正措施等因素,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將有處罰幅度的違法行為明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五種具體情形,分別對應罰款幅度的 0~20%、20%~40%、40%~60%、60%~80%、80%~100%五個量罰區間。
《基準》對于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罰款金額在 500 元以下的違法行為,以及難以明確具體情形的違法行為,不予設定裁量權基準,由消防救援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十四、進行罰款處罰裁量時,應當首先確定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及具體情形。不同違法情節所對應的情形并存時,應當選擇并存情形中較為嚴重的情節。
在不同違法情節內,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對象、后果、數額、次數、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根據從重、從輕、減輕等法定裁量情節,采取同向調節相疊加、逆向調節相抵減的方式,確定具體的處罰結果。
十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應當并處兩種以上處罰種類的,應當同時適用;規定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十六、對當事人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分別裁量,合并執行。
十七、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十八、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過執法考核評議、執法專項監督、行政復議附帶審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基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對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并向社會公布。
《基準》施行前,已經制定并實施本地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應當按照本《基準》修訂完善。
二十、《基準》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更新至2025 年8月30日。《基準》施行后,“法律規定”“處罰依據”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內容發生修改或變化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內容為準。
二十一、《基準》由國家消防救援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11 月 9 日起施行,《關于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消防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消防〔2024〕44號)同時廢止。
第二部分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則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www.119.gov.cn/images/zfxxgk/zc/gfxwj/2025/09/12/175766010250808037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