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檢察技術支持刑事檢察技術性證據審查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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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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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技術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年典型案例工作計劃》,現將選編的6個檢察技術支持刑事檢察技術性證據審查典型案例印發給你們,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9月1日
案例一
石某盜竊案
【關鍵詞】
網絡侵財犯罪 引導偵查 追加起訴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石某侵入北京某通信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按照他人提供的手機號碼和充值金額,向公司服務器發送話費充值指令,為他人非法充值話費1.6萬余筆,造成損失337萬余元。2023年4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北京某通信公司被侵害事實立案偵查。2023年7月3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介入引導偵查,并委托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提供技術支持。2024年6月21日,被告人石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技術辦案過程】
(一)實質化審查電子數據,證實行為人采用技術手段實施盜竊行為,為指控犯罪、準確定性提供有力支持。檢察技術人員與承辦檢察官共同調閱案件卷宗,詳細分析被告人供述、偵查機關移送的原始電子數據和檢驗報告等,重點審查涉案電腦中“黑客”常用工具、日志等,結合WEB攻防技術原理和被侵害公司的業務邏輯,梳理出應用日志、網絡連接、底層數據等,查明了石某非法入侵被侵害公司服務器的事實,并還原了石某實施非法充值的技術邏輯。
(二)通過自行補充偵查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有力駁斥行為人的辯解。為印證犯罪嫌疑人石某辯解其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虛假性,檢察技術人員按照規定對技術性證據進行專門審查,配合承辦檢察官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主要運用取證軟件重新固定作案工具存儲設備介質鏡像文件,提取網絡連接日志、遠程連接信息、數據文件等電子數據,提煉出使用遠程工具掃描、連接被害公司服務器IP、非法充值IP痕跡,以及異常訂單格式化充值指令等關鍵證據。特別是通過石某發送格式化充值指令中手機號碼這一參數,發現與被害公司充值訂單的手機號碼和充值金額等高度吻合,補強了石某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同一性,進而查明石某作案與被害公司服務器被侵入之間的關聯性。
(三)全面梳理海量電子數據,通過檢索技術分析發現遺漏犯罪線索。在實質化審查電子數據過程中,檢察技術人員通過底層數據檢索技術分析網絡連接情況,從海量數據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石某使用犯罪工具高頻訪問非涉案充值平臺服務器、連接配置非涉案數據庫等操作記錄,并與承辦檢察官共同分析案件還存在的其他線索。經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發現,石某利用相同手段對浙江某科技公司實施網絡侵財行為,造成205萬余元損失,檢察機關追加起訴了該起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事實。
【典型意義】
構建以客觀證據為核心的證明體系,對電子數據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有助于厘清網絡攻擊的技術原理和攻擊過程,準確查明犯罪事實。特別是在辦理高技術性、海量數據等類型的網絡犯罪案件時,檢察機關要全面客觀審查電子數據,及時引導公安機關準確把握取證方向和證據標準,發現漏捕漏訴等線索,提高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
案例二
王某故意殺人案
【關鍵詞】
故意殺人 犯罪現場重建 法醫審查 心理測試 排除正當防衛
【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犯罪嫌疑人王某(女)與被害人周某(歿年50歲)系夫妻關系。2022年8月22日,周某被發現死于某出租房內,其頸部和腹部等部位有銳器創。王某歸案后,稱其遭到周某持刀捅刺腹部,后趁周某不備奪刀進行反殺。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但認為因案發時只有王某和周某二人,且對王某進行心理測試并采用監獄偵查等方式,均未發現王某有虛假供述跡象,無法排除王某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法醫重建了王某持刀捅殺周某后自傷的犯罪現場,檢察機關心理測試技術人員審查了公安機關心理測試報告,排除了錯誤結論。202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未提出上訴。
【技術辦案過程】
(一)法醫專門審查,厘清案件關鍵時序。檢察機關法醫配合承辦檢察官閱卷,開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并引導偵查機關復勘現場,重現案發時情況:周某有抵抗傷,有被追擊及失去抵抗后遭攻擊等損傷特征。周某的血跡分布廣泛,含運動及靜止等多種形態,血跡形態反映其有逃跑、躲避、倒地等動態行為。周某尸體最終為右側臥位,但左胸創口血跡流向和背部血跡空白區,以及尸體上王某所留滴落狀血跡,提示王某出血時間應當在周某死亡之后。同時,王某腹部7處刺創集中且無抵抗傷,腹部損傷對應睡衣破口有三處試刺痕跡,符合自殘行為;王某的血跡集中于自身周邊及床周,多為靜態滴落,其所途經現場血跡均為周某所留,提示當時王某自身可能并未出血。通過犯罪現場重建,法醫給出王某遭受家暴后先持刀追擊捅殺周某,再刺割自己腹部、頸部進行自殘的審查意見。
(二)心理測試技術專門審查,排除錯誤測試結論。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技術“一體化使用”機制,指派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心理測試技術人員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心理測試報告開展專門審查。審查發現,王某接受測試時生理、心理狀態不符合要求,并且存在測試問題設置不規范等問題,特別是公安機關心理測試技術人員不具備資質,不足以作為輔助審查、判斷證據的參考。
(三)法醫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2月21日以故意殺人罪對王某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法醫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結合現場痕跡物證、死傷者損傷特征等,當庭還原了案發現場的全貌和相關事實細節等案件信息,有力反駁了王某關于防衛殺人的辯解。庭審過程中,王某首次供認了持刀捅刺周某致其死亡,后持刀切割自己形成造作傷的事實。
【典型意義】
對于封閉空間發生的命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辯稱自身系正當防衛或被害人系自殺、意外死亡等。辦理此類案件時,檢察機關要綜合發揮檢察法醫、心理測試等技術專業優勢,協同開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和犯罪現場重建等工作,同時聚焦庭審實質化,指派技術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進行解釋說明,使技術性證據通俗易懂,切實提升庭審效果。
案例三
沈某某等8人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環境污染 危險廢物鑒別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2021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將經營的江蘇省某公司應急池內32.16噸油污,經王某某、許某某、蔡某某、于某某、杜某某、武某某、姚某某等人層層聯系,由貨車司機牛某某運輸,傾倒在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某垃圾消納場,造成環境污染。2021年5月期間,又傾倒6車油污至該垃圾消納場。經鑒定,傾倒在該垃圾消納場的黑色粘稠狀物質和沾染黑色粘稠狀物質油污屬于危險廢物。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綜合全案證據,通過委托開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等方式,認定污染環境違法犯罪事實。2024年11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等8人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法院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技術辦案過程】
(一)對危險廢物鑒別方法進行專門審查。辯護律師提出偵查階段鑒定機構在涉案現場提取5份樣品中僅檢測其中3份樣品超標,質疑危險廢物鑒別方法涉嫌違規。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委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對涉案鑒定意見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檢察技術人員審查認為,鑒定意見中危險廢物鑒別方法符合《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中規定的“最小采樣份樣數為5個、超標份樣數≥2個即可判定該固體廢物具有危險特性”要求。
(二)對危險廢物類別歸屬進行專門審查。鑒定意見認為涉案現場傾倒油污狀物質屬廢礦物油與含廢礦物油廢物(危險廢物類別HW08),與涉案源頭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精(蒸)餾殘渣(類別為HW11)不相符。辯護律師提出涉案現場發現的危險廢物并非涉案源頭企業產生。檢察技術人員審查認為,石油溶劑是石油經蒸餾精制得到的輕質產物,其主要成分包括多種烷烴、環烷烴和芳香烴等,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危險廢物無唯一性對應關系,鑒定意見通過檢測石油溶劑一項指標能夠認定涉案廢物屬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在需要進一步檢測危險廢物類別時,未對涉案廢物中其他主要有害成分進行檢測,直接將危險廢物類別認定為HW08的依據不足。
(三)技術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由于涉案現場傾倒廢物已全部被清理,不具備重新鑒定條件,2024年8月13日,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申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針對危險廢物類別歸屬、鑒別方法等專業問題發表意見。庭審中,檢察技術人員從專業角度解釋該鑒定意見認定的涉案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但認定危險廢物類別依據不足。出具鑒定意見鑒定人當庭認可上述內容,認為受限于鑒定時危險廢物來源尚不確定,僅通過檢測石油溶劑一項指標即作出危險廢物類別為HW08的鑒定意見確實存在瑕疵。針對辯護律師提出危險廢物鑒別方法涉嫌違規的質疑,檢察技術人員當庭對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相關內容予以解釋說明。
【典型意義】
危險廢物鑒別是辦理非法傾倒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案件必經程序和重要環節,對定罪量刑起到一錘定音作用。針對此類專業性強的危險廢物鑒別問題,檢察機關要強化“業務+技術”協作配合,充分發揮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訴輔助辦案作用,圍繞庭審中存在爭議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有利于補強關鍵性證據證明力,切實提升此類案件庭審效果。
案例四
王某濫用職權案
【關鍵詞】
濫用職權 暫予監外執行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文書鑒定
【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2014年2月25日,罪犯黃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投送江蘇省某監獄服刑。2016年4月1日,黃某因患右腎癌被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地為江蘇省連云港市某縣,2022年8月26日被收監執行。2024年,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黃某參與的另一起詐騙案件時,發現其作為暫予監外執行對象,長期居住在連云區并仍繼續從事詐騙活動。經調查發現,江蘇省連云港市某縣司法工作人員王某涉嫌偽造社區矯正材料,導致黃某長期脫管。2025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濫用職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技術辦案過程】
(一)通過大數據篩查比對關聯分析,明確偵查方向。檢察機關技術人員依托本地社區矯正信息平臺,對黃某的社區矯正系統中的監管臺賬、實時位置數據、手機定位數據、請銷假記錄和財付通消費記錄等進行大數據篩查比對,發現黃某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頻繁離開社區矯正地并且未履行請假手續,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特別是通過數據關聯分析,發現黃某醫療文書與詐騙犯罪時間、地點存在時空重疊,為檢察偵查部門鎖定社區矯正執法環節存在的瀆職犯罪線索提供了明確方向。
(二)開展法醫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確定成案關鍵。檢察偵查部門受理案件后,為明確黃某病情嚴重程度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以及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何時消失等問題,委托檢察技術部門進行審查。通過審查黃某近7年來120余份醫療文書及病情診斷意見書,發現2017年以來黃某一直未進行過術后相關治療,其影像學檢查顯示并無癌細胞復發、轉移等情況,已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同時,發現其病情診斷不規范,收監前3次病情診斷無相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病歷資料。此外,黃某在社區矯正期間頻繁跨省、市、縣活動,五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篩查均屬正常,排除其生活不能自理的診斷意見。
(三)進行文書鑒定,鎖定偽造病情診斷等重要證據。檢察偵查部門委托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對黃某病情診斷意見書中簽名字跡和印文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結果顯示黃某病情診斷意見書中診斷醫師的6處關鍵簽名字跡均非本人所寫,印文系醫院印章真實蓋印形成。檢察偵查部門依據文書鑒定意見,鎖定司法工作人員王某偽造黃某病情診斷等證據,排除社區矯正機構提供的多份虛假醫學診斷、生活不能自理診斷等,進一步深挖發現王某其他3條偽造文書線索。2025年2月,檢察機關向作出病情診斷的醫院,就病情診斷不規范、違規使用公章等問題發出檢察建議,督促醫院規范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工作。
【典型意義】
針對類似暫予監外執行領域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檢察機關要綜合運用“大數據篩查+法醫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文書鑒定”技術手段,通過大數據比對社區矯正數據,結合法醫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以及筆跡鑒定分辨簽名真偽等方式,開展多專業協同作戰,固定關鍵事實證據,為辦案提供核心定罪量刑依據,支撐檢察偵查工作。
案例五
李某甲故意殺人案
【關鍵詞】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多專業協同 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離婚,其子李某乙(2012年5月23日出生)一直隨祖父李某丙生活。2020年起,李某甲與其子單獨生活。從2022年10月開始,李某甲阻止李某乙上學和外出,并拒絕他人與李某乙見面。2023年4月26日,李某乙被發現死于家中,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李某甲立案偵查。李某甲否認犯罪,其辯護人提出李某乙可能存在自身疾病或潛在性疾病,其死亡結果不能完全歸責于李某甲。檢察機關通過多種技術手段輔助認定李某甲作為李某乙的監護人,明知其生命垂危拒不救助且阻止他人施救,導致李某乙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2024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技術辦案過程】
(一)對于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重構被害人死因鏈條。李某乙初次死因鑒定意見認定其符合飲食不規律、長期營養不良引起重度肝脂肪變性伴點狀壞死,導致肝功能障礙、衰竭和急性壞疽性膽囊炎而死亡。經山東省、市、縣三級檢察技術部門法醫聯合審查發現以下問題:原鑒定意見認定死者患有急性壞疽性膽囊炎并做為死因之一,但未提取膽囊進行病理檢驗,僅憑膽囊顏色改變認定急性壞疽性膽囊炎,認定依據不足;尸體檢驗不到位,部分判定營養不良的檢驗項目未進行;死者體表10余處新舊皮下出血的損傷,未論證其在死因中作用;死者飲食不規律的推定,缺乏嚴謹性。為厘清上述問題,檢察技術部門啟動重新鑒定,最終認定李某乙死因系長期營養不良致重度肝脂肪變性,引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體表損傷新舊程度不一,且膽囊無病變。該意見重構了被害人的死因鏈條,揭示了被害人生前曾經歷長期虐待的客觀事實。
(二)對于涉案電子數據恢復和提取,鎖定“明知垂危”的主觀故意等關鍵證據。案發后,李某甲主動向偵查人員反映手機損壞,偵查人員用技術手段恢復其手機,發現里面內容已刪除。檢察技術人員恢復了被刪除數據,發現李某甲在案發前兩日及當日均撥打過一名火化車司機電話。該司機證實李某甲曾當面稱“家中有人快去世,需預約火化車輛”,案發當天又兩次撥打其電話稱“人已去世,下午用車”。時間節點與被害人死亡進程高度吻合,證實李某甲主觀上明知被害人處于生命垂危的狀態。
(三)對于音視頻證據降噪和清晰化處理,還原“阻止施救”案件事實。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獲得數段于案發前一天傍晚李某丙到李某甲家探望的監控視頻。但因監控探頭不能拍攝到屋內情況,且聲音極為模糊,故一直未被作為重要證據。檢察技術人員對音視頻進行清晰化和降噪處理,復原了大部分對話內容。證實李某甲因懷疑李某乙非親生,拒絕李某丙探望,稱“李某乙已兩月未進食、無法行走,就要餓死李某乙”。當李某丙提出接走李某乙時,李某甲稱“一拳打死李某乙”。該證據還原了李某甲阻止施救行為并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
【典型意義】
辦理故意殺人案中,遇到被告人拒不認罪且缺乏直接證據等情況時,檢察機關要通過法醫學、電子證據、聲像資料等多專業協同作戰,綜合運用多種技術手段對被害人死亡原因進行準確認定,完善案件證據體系,提升證據證明力,以檢察技術賦能高質效辦案。
案例六
李某社區矯正監督案
【關鍵詞】
社區矯正監督 一體化辦案 DNA鑒定 實質化審查
【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犯罪嫌疑人李某,案發前為上海某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醫藥銷售。2023年7月31日,李某因犯詐騙罪被遼寧省沈陽市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判決生效執行期間,李某以身患疾病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2023年12月11日,李某經遼寧省政府指定罪犯暫予監外執行診斷檢查醫院診斷為肺腺癌。2024年2月7日,遼寧省沈陽市某區人民法院決定將李某暫予監外執行,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24年6月至9月,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對轄區內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巡回檢察,發現李某的病情診斷存在疑點,經提取李某實際血液樣本與其診斷為肺癌病理組織進行DNA比對,確定兩者不屬于同一個體。2024年12月6日,遼寧省沈陽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對李某收監執行的決定。
【技術辦案過程】
(一)審查病歷材料,發現案件線索。檢察機關法醫在審查111名社區矯正對象病歷材料時,篩查出李某的病情存在多處疑點:2023年8月3日,法院判決李某詐騙罪僅3天后,李某就被檢查出肺惡性腫瘤伴胸水,而在同一家醫院2023年3月CT檢查雙肺未見明顯異常,不符合疾病一般發展規律;李某選擇在當地一所三級醫院治療癌癥,而非沈陽市其他醫療水平更高的三級甲等醫院,不符合癌癥患者常規治療行為;李某在申請保外就醫期間一直有規律的進行化療,卻在被實行社區矯正后立即停止化療,不符合一般治療癌癥療程。同時,結合李某長期從事醫藥銷售業務且與醫務人員接觸密切等職業特點,得出李某肺腺癌病情診斷涉嫌造假的判斷。
(二)組織醫學調查,明確辦案方向。檢察機關法醫收集了李某完整的醫療病志及影像學檢查資料,針對李某病情診斷與治療方案向臨床腫瘤科專家咨詢,專家指出李某治療方案存在多處不符合相關醫學行業指南。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調取了李某組織病理學切片,并聘請臨床病理科專家會診,得出李某雖然符合肺腺癌診斷意見,但不能排除李某假借其他肺癌病人的肺組織騙取診斷的可能性,于是向檢察官提出對用以診斷肺癌的病理組織切片和蠟塊進行DNA鑒定。
(三)進行DNA鑒定,鎖定關鍵證據。檢察機關法醫建議依法提取李某血液樣本與醫院留存的李某肺組織病理標本進行DNA鑒定。由于診斷李某肺癌的肺組織標本經過酒精脫水及石蠟包埋等處理,DNA物質破壞嚴重,同時其病情診斷時采用肺組織穿刺方式取材的病理標本組織極少。法醫提出用切片機每次切取幾微米厚度組織的方式進行取材的設想。通過多次驗證,成功采用切片機連續切取組織,提取到檢材DNA。經與李某本人的血液樣本DNA進行比對,結果顯示兩者不屬于同一個體,證明李某肺腺癌病情診斷造假的事實。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社區矯正監督案件中要加強實質化審查,特別是針對保外就醫社區矯正對象病歷材料審查時,遇到書面審查難以認定的情況,要綜合運用各類技術手段,必要時可聘請相關領域醫學專家研判社區矯正對象繼續保外就醫必要性等問題,協助進行實質化審查,力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