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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州市低空經濟促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7-30
    2. 【標題】蘇州市低空經濟促進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 【法規來源】//www.suzhou.gov.cn/szsrmzf/gbdfxfg/202509/69b369ede5ea4961915f726223faddb5.shtml

    7. 【法規全文】

     

    蘇州市低空經濟促進條例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蘇州市低空經濟促進條例

      (2025年6月25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四章 飛行服務

      第五章 應用推廣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打造具有世界影響力的低空經濟發展高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低空經濟,是以低空飛行活動為牽引,輻射帶動低空航空器研發、生產、銷售以及低空飛行活動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飛行保障、衍生綜合服務等領域融合發展的綜合性經濟形態。

      第三條低空經濟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謀劃、安全第一、場景牽引、創新驅動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發展的領導,研究解決低空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將低空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省低空空域協同管理機制,加強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對接,推動解決低空空域劃設、飛行服務保障、飛行活動監管等重大問題。

      第五條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低空經濟發展促進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推進低空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綜合立體交通融合發展工作,依法負責低空運輸、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動低空制造產業體系建設,組織實施低空領域重大技術裝備攻關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違反低空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違法飛行行為,并協同做好低空飛行安全管控工作。

      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和綠化管理、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數據、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國防動員、氣象、郵政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低空經濟發展促進工作。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低空經濟專家論證咨詢機制,設立低空經濟專家智庫,為促進低空經濟發展提供研究、論證、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成立低空經濟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社會組織。

      低空經濟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范機制,提供政策宣傳、信息共享、技術交流、業務培訓等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發展的宣傳引導,普及低空飛行相關知識,開展低空安全宣傳教育,為低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通過刊播公益廣告、開設專題節目等方式開展低空經濟公益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低空飛行的認可度和參與度。

      第九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推進低空經濟產業協同發展、低空基礎設施建設、應用場景開放等方面的溝通協作。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低空經濟發展規劃,作為指導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審批或者核準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低空經濟發展規劃草案,并做好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和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低空經濟產業服務平臺,提供政策解讀、產品展示、場景發布、供需對接、金融支持等服務。

      第十二條支持低空經濟全產業鏈發展,引進、培育、壯大鏈主企業、上中下游核心企業,圍繞研發設計、生產制造、試飛試驗、適航審定、檢驗維修、服務保障、場景運營等方面,推動低空經濟產業聚集和發展。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資源稟賦和產業發展需求,加強低空經濟產業園區的配套設施和綜合服務建設,推進低空經濟產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第十三條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低空經濟企業梯度培育,支持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發展,支持引導低空經濟重點企業通過兼并重組、資產收購等方式做大做強。

      鼓勵圍繞整機制造、航空新材料、核心零部件、系統軟件等方面開展企業精準引進,優化低空經濟產業生態。

      第十四條支持低空航空器整機制造企業發展,發揮整機制造企業作為產業鏈核心的集聚帶動作用,以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新能源航空器等為重點,推動構建完整、先進、安全的航空器產品體系。

      第十五條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領域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推進共性技術研發。

      第十六條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完善以市場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低空經濟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重點圍繞航空新材料、航空動力、先進飛控、態勢感知、仿真測試、降噪減排等方面,開展核心技術攻關。

      第十七條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產業鏈融入現代化產業體系,鼓勵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裝備、電子信息等重點產業集群和重點產業鏈向低空經濟產業延伸,支持企業向低空經濟領域兼容轉產,形成多元融合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八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推進低空航空器試飛測試基地建設,為相關企業、機構提供飛行測試、試飛試驗等綜合性服務。

      鼓勵依托低空航空器試飛測試基地開展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低空飛行服務保障設施測試。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培育發展適航審定的服務機構。

      支持適航審定服務機構為相關企業、機構提供適航審定咨詢和培訓,以及驗證、試飛試驗技術支持等服務,鼓勵其開展適航審定相關標準、技術攻關等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支持低空經濟行業協會、企業等通過舉辦博覽會、展會、學術會議、賽事活動等,搭建低空經濟產業展示、交流、合作平臺,促進低空經濟上中下游產業要素集聚。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本市按照市域統籌、縣區協同、集約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則推進下列低空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

      (一)低空航空器起降、中轉、停放、能源補充、飛行測試、維修保養以及貨物裝卸、乘客候乘等地面設施;

      (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飛行管理服務保障設施;

      (三)低空智能網聯系統;

      (四)其他低空基礎設施。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低空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低空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構建本市低空基礎設施體系。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等部門編制低空基礎設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低空基礎設施規劃應當與其他相關規劃協調和銜接。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低空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有序推進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用于警務活動和應急救援的臨時起降場所。

      鼓勵在符合條件的水域、島嶼、港口、城市核心商務區、交通樞紐站點、旅游景點、醫院、學校、體育場館、高層建筑等區域或者場所建設低空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氣象部門應當加強低空氣象監測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服務體系,組織低空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技術研發,為低空飛行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具備低空飛行計劃申報、航路規劃、飛行控制、通信感知、監管處置等功能的低空智能網聯系統。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數據等部門,匯聚實景三維、低空空域等數據,構建本市低空數字底座。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低空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管。

      低空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低空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四章 飛行服務

      第二十八條本市低空空域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授權范圍進行使用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劃設的低空空域,并動態調整。

      第二十九條在保障國家重大活動以及其他大型活動期間,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臨時管制空域信息。

      第三十條本市統籌規劃、科學設置低空公共航路。經批準設置的低空公共航路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托低空智能網聯系統,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低空飛行服務平臺,與上級平臺進行信息和服務對接,提升低空飛行服務質效。

      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應當公布服務指南,為開展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飛行活動協助、航空情報、告警提示、協助救援等服務。

      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等建設運行的低空飛行相關平臺和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設施的數據或者信息,應當接入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并確保接入數據或者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三十二條低空航空器的實名登記和操控員身份識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低空航空器及其操作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飛行前檢查,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低空航空器飛行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

      第五章 應用推廣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市場需求,推動低空飛行在公共管理和服務、客運服務、物流配送、文體旅游、生產作業等方面的創新應用,探索推進水陸空全空間智能無人體系應用。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制并發布低空經濟應用場景清單,加大對可持續、可復制、可推廣應用場景的宣傳、引導。

      支持低空飛行綜合運營企業發展,推動其提供多元化、規模化的場景應用服務。

      第三十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航空器在交通疏導、調查測繪、巡查巡檢、文物保護、醫療轉運和配送、氣象監測和作業、應急救援、國防動員等領域的應用。

      第三十六條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推進低空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探索建立由政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低空飛行企業等共同參與的聯動救援機制,推動低空飛行在應急救援、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場景的應用。

      第三十七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市內、城際等客運航線的運營,推動發展聯程接駁、空中通勤、商務出行等低空出行新業態。

      第三十八條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構建低空物流配送體系,推動多層次低空物流樞紐建設,結合物流園區、快遞分撥中心、重要商務區等布局,推進低空航空器在貨物運輸、末端配送、應急遞送等物流場景的應用。

      支持中、大型載貨低空航空器在異地貨站駁運、航運物資補給中的應用。

      支持企業開展低空即時配送、商務閃送、寄遞等物流業務。

      第三十九條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文體旅游產品開發、航空飛行營地建設。

      鼓勵利用太湖、京杭大運河等水域和歷史文化遺產等特色資源,開展航空研學、觀光旅游、航拍航演、低空賽事等活動。

      第四十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低空航空器在農情監測、播種施肥投餌、病蟲害防治、農產品搬運等農業生產作業活動中的應用。

      鼓勵產業園區、大型工廠、建筑工地、港口等將低空航空器用于分揀、吊裝、配送、巡檢等生產作業活動。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四十一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知識產權等措施,制定推動低空經濟發展的政策,并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四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低空經濟發展,重點用于引進和培育低空經濟企業、開展技術創新、促進應用場景推廣。

      支持低空經濟產業基金發揮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創新型初創期企業。支持低空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政策性資金。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直接投資、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

      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定制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低空經濟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四十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低空經濟人才引進、培育、評價與激勵機制,引進和培育頂尖人才、領軍人才等高層次人才和相關團隊,并為其創新創業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開設低空經濟領域相關學科專業或者課程,培養低空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維修檢測、飛行服務與保障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立人才聯合培養和雙向流動機制,開放共享科教資源,開展產學研項目,建立實訓基地,培育低空經濟綜合性、復合型人才。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展低空航空器操控作業、檢測維修、空中交通管理等職業培訓。

      第四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大低空經濟領域技術創新支持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供專利導航等服務,推進低空經濟產業專利池建設,支持蘇州知識產權法庭發揮跨區域管轄職能,建立健全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機制,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加大低空經濟領域技術研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動低空經濟相關標準化工作,推進與長三角區域其他城市、低空經濟發展先行地區技術和服務標準轉化應用。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圍繞低空經濟創新產品、關鍵核心技術等,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技術水平高、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四十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低空航空器報廢拆解、回收處置工作機制,促進低空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回收利用。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低空飛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低空飛行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機制,將低空飛行安全應急管理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健全低空違法飛行跨部門聯動處置與執法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有關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的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八條低空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建立低空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體系,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主體責任。

      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飛行管理有關規定,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制定飛行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安全風險防范責任。

      第四十九條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責任保險。鼓勵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與低空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研發制造、試飛檢測、基礎設施、飛行服務、應用場景等商業保險產品,探索推廣低空飛行第三者責任保險示范產品。

      第五十條支持低空經濟相關企業、社會組織等依法聯合設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飛行遭受人身、財產損失不能得到及時賠付的,可以由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先予支付后,低空安全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第五十一條從事低空飛行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維護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數據泄露、丟失、損毀或者被竊取、篡改。

      從事低空飛行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采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不得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相關數據。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國家安全數據以及個人信息相關數據泄露、丟失和損毀的情況時,從事低空飛行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公布的管制空域具體范圍,對低空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及其周邊飛行時實施分級管控,采取預警、警告、限制飛行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低空航空器反制設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擾、破壞低空航空器的正常飛行狀態。

      第五十四條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等緊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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